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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辩护词(一)

发布者:宋吉春律师|时间:2018年06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998人看过举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辩护词(一)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1.根据民警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可以确定于某的超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警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会车之前,此阶段内王某虽有占道别车行为,但警车驾驶员于某能够正确处置,退回道路右侧正常行驶,而此时王某驾驶的货车仍然占道逆向行驶。第二阶段是警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会车之后,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12时31分25秒时,警车出现在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上,民警于某在7月26日询问笔录中“我又超他车紧靠左侧路边超车”的陈述与视频记录相一致。此点说明警车是由于某驾驶直接驶入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而非王某从右侧机动车道故意某行挤别,将正常行驶、合法超车的警车别到左侧非机动车道。

2.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论。视频中12时31分31秒时警车驾驶员于某急速向右打轮,意图驾车从货车与蓝色轿车之间穿过,结果与货车相碰,随即产生左侧滑与蓝色轿车相刮,后又与货车车头撞击后失控弹撞到道路右侧路边大树上,造成中队长李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情节与起诉书认定警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蓝色轿车先发生刮蹭,后又被王驾驶的货车撞击,导致警车失控弹撞到道路右侧路边树上的认定不一致。从行车记录仪视频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论中可以确定,于某驾驶警车急速向右打轮,自信能在货车与蓝色轿车之间穿过的错误行为是导致此次严重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3.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12时31分25秒时警车驶入左侧非机动车道,12时31分31秒时警车右打轮与货车相碰,即超车只有6秒时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论警车时速为77公里,可以估算警车进入左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对向行驶的蓝色轿车距离只有约150米,该距离与民警于某的陈述及证人臧某的证言相一致。在王某明显违章逆向占道行驶,且对向车道150米处已经出现行驶车辆的情况下,于某未采取刹车减速避让的正确处理措施,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超车的情形下错误地直接驶入道路最左侧非机动车道某行超车。此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均未调查列明。

4.乔某在11月3日的供述中提到刘某1看到过警车追车的视频,而侦查机关却未对该证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距离王某驾驶的货车后方200米左右有一辆红色大货车,侦查机关也未对该司机调查取证或提取行车记录仪记录,致使警车超车的原因至今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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