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魏XX与被告陈XX、魏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魏XX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魏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XX、魏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