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亿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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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中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吴亿能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291人看过

案件经过:中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南龙铁路NLZQ-5标项经理部一分部与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南龙铁路NLZQ-5标项经理部一分部供应P.042.5散装水泥,单价为333元/吨。水泥单价包含材料费、运费、装卸费、利润、税金及其他费用的价格,供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建福调价通知单和随市场行情,遇涨价供应单价一个月后调整,随市场行情单价遇降则降。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的25日,每月23日供方和需方进行对账,每月23日左右将本月对账单和验收单据及正式发票交需方办理结算手续,对账手续完善后报需方财务部,以需方财务部挂账金额为供需双方结算依据。需方以滚动方式付款,根据施工进度,在业主处计价,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每月给供方结算一次,如因业主原因,资金到位不及时,可延后付款不算违约,不予计息。合同签订后,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陆续向南龙铁路NLZQ-5标项经理部一分部供应水泥。经双方对账,截止2017年5月22日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南龙铁路NLZQ-5标项经理部一分部陆续向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付款230万元 

判决结果中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货款2275743.01及利息(873023.8元货款利息从2017年7月11日起按中国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1402719.21元货款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按中国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办案心得:事实清楚,在审理过程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及时主张权利,诉前做好财产保全,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时能快速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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