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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设立出资违约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陈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8日|分类:公司法 |927人看过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章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条,整理股东设立出资违约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设立出资违约时权利主体。

股东设立出资违约,哪些主体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的其它股东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二、股东设立出资违约的诉讼风险

股东设立出资违约,相关权利人提出诉讼的具体表现形式:

1、公司提起诉讼,被告为出资违约的股东及设立公司的其它股东。诉请为补缴出资本息,设立时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仅限于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和设立时的出资)。

2、公司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被告为出资违约的股东。诉请为补缴出资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为出资违约的股东及设立公司的其它股东。诉请为在违约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其它股东对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对公司的债务诉讼至执行阶段的债权人,可追加出资违约的股东及设立时其它股东为被执人。

5、公司其他股东在承担股东违约出资的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违约出资的股东追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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