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诉讼是指股东因股权归属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合法持有股权是享受公司股东权益的基础,股权确认诉讼是公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诉讼之一。依据相关法条,整理股权确认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权确认诉讼的表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权利基础。如果公司未为股东办理上述事项,就可能产生股权争议。
股权确认诉讼的原告为对争议股权主张权利的人,被告为利害关系人,公司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是确认原告拥有诉讼争议的股权。
二、当事人取得股权的途径。
1、原始取得(设立取和)。
2、增资取得(包括转增资、个别股东增效、股东以外的人增资)。
3、受让取得。
4、公司合并、分立取得。
5、其它股东减资取得。
6、继承和受赠取得。
7、国资转换取得。
三、如何避免股东确认的股权风险。
股东取得股权,必须遵守合法的程序,且要留存相关证据。如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证明,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的证明。具体证据表现在:
1、 设立取得时,保留签署章程并认缴或实缴出资的证明。
2、 增资取得时,保留签增资协议;修改公司章程;认缴或实缴出资的证明。
3、 受让取得时,保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证明。
4、 合并(分立)取得时,保留持有合并(分立)公司的股权及合并(分立)协议或决议的证明。
5、 个别股东减资取得时,保留减资人合法持有减资公司的股权;公司减资决议的证明。
6、 受赠和继承取得,保留赠与人和被继承人持有股权;赠与和继承相关法律文件的证明。
7、 转增资取得时,持有转增资公司股权的证明。
保留相关证据,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要求公司将股东信息记录股东名册,并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完善这些事项,将有效避免股权确认诉讼的发生。
相关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