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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责任风险

发布者:陈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4日|分类:公司法 |828人看过


发起人设立公司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依据相关法条,整理发起人因设立公司应承担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风险合理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 一、发起人因设立公司应承担的风险。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要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该发起人应承担合同责任。

2、公司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诉发起人应承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过错发起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1. 二、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取得设立公司的其它发起人的书面授权。如果公司成立,签订合同的发起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该种情况合同相对人可以将签订合同的发起人与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公司未成立,签订合同的发起人可以要求其它发起人分担合同责任。若签订合同的发起人不能证明其签订合同已取得其它发起人的授权,需独立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

2、公司未成立,部分发起人若承担了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标准按发起人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发起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过错发起人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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