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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资出资违约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陈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公司法 |1620人看过


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实践中股东出资违约表现为设立出资违约与增资出资违约。依据相关法条,整理股东增资出资违约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增资出资违约时权利主体。

股东增资违约,哪些主体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的其它股东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二、股东增资出资违约的诉讼风险。

股东增资违约,相关权利人提出诉讼的具体表现形式:

1、公司提起诉讼,被告为增资违约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高。诉请为向公司履行出资本息,负有责任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被告为增资违约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高,公司为第三人。诉请为向公司履行出资本息,负有责任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为增资违约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高。诉请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4、对公司的债务诉讼至执行阶段的债权人,可追加增资违约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高为被执人。

三、增资出资违约与设立出资违约的区别。

1、发起设立时,董高还未介入公司的管理,故董高不应对设立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2、增资股东是后进入的股东,不对发起人股东的设立出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增资时,董高已经介入公司的管理,故董高若有违反公司法148条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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