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撤销录用通知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现分析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注意点。
一、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产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时,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该通知书的性质,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二、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当举证因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求职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有效凭据。如果劳动者已经从原位离职,需提供原单位的收入证明,离职后到新单位上班前的期间证明,主张离职期间的工资损失。法院会综合评估哪些是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三、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需要保存好录用通知书的原件,根据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合理规划与原单位的离职时间。收到用人单位撤销通知后,求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收集票据凭证,以便维权时举证。
四、用人单位如何避免撤销录用通知书造成索赔。
1、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谨慎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录入,只要决定录入,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
2、 非特殊岗位,可以无需发放书面录用通知书,仅电话通知或其它非书面方式即可。
3、 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约定限制条件。比如劳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否则录用通知书失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