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许多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面临艰难地追偿问题,现整理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当事人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1、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王五作为保证人连带担保。李四在张三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直接起诉担保人王五还款。王五依据生效判决书偿还了张三欠李四的100万债务后,王五有权向张三追偿100万元,并有权行使该笔债务中张三向李四抵押的房产。
二、 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它担保人分担份额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按约定向其它担保人主张分担份额。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按比例向其它担保人主张分担份额。
3、没有约定,或非共同连带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它担保人追偿。
三、 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其中一个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情况。
该情形认定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按约定或共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要求其它担保人分担相应的份额。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