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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者:陈彪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887人看过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能够得到解决。劳动者理解和适用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避免很多损失。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1、普通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条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2、特殊时效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条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3、仲裁时效中断

申请仲裁的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条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4、仲裁时效中止

申请仲裁的时效,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条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提出时间。

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审期间提出。当事人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4条。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证据的收集。

1、收集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证据。

2、收集劳动者向相关部门请求救济的时间证据。相关部门包括了劳动监察、工会、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

3、收集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的证据。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实践中的运用。

1、劳动者一方,应该避免仲裁时效的过期,在到期前,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救济,并保存救济时间的证据。

2、用人单位一方,审查仲裁时效是否过期,在仲裁庭审中就提出时效的抗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4、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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