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海贝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村委会原村委主任在任时利用职务之便以村委会名义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XXX教体局、第三方XXX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关于土地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将XXX村的一宗亩土地转让给XXX教体局,转让价款486万元,签订合同且出让方划给乙方土地后,乙方应预付200万元。XXX村委会与XXX教体局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负责人签字,第三方XXX签字确认。XXXX年XX月XX日XXX村委会向XXX教体局出具收据一支,载明收到土地转让费200万元整,XXX村委会在收款单位加盖公章,XXX在收款人处签名并加盖名章。后XXX村委会出具《同意书》一份,载明同意XXX教体局将上述全部土地转让款转至XXX名下。当月,XXX教体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前述200万元转至XXX名下。 上述土地双方未交付,此份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后XXX村委会举报原村委主任XXX涉嫌经济犯罪。经XX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XXX村委会原村主任XXX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XX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35万元;判处XXX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责令退赔人民币6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XXX教体局起诉请求XXX村委会返还土地转让款2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一审法院判决XXX村委会向XXX教体局返还2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XXX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原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XXX法院重审后判决XXX村委会返还XXX教体局返还200万元。XXX村委会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X村委会对二审判决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其提起再审,律师观点:一、程序方面:本案的审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害人的200万元已经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进行了处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害人应申请法院推进刑事执行程序,不能就此提起民事诉讼。二、实体方面:《关于土地转让合同书》的签订系原村委主任XXX的个人犯罪行为,而非职务行为,XXX村委会并未收取案涉200万元,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原村委主任XXX承担,XXX村委会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省高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对该案裁定再审,并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XXX教体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