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海贝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6民初1059号 原告A,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消费维权打假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XX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开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X014353XB, 法定代表人A,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A,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太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XX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