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目前法律对收取转让费未作相关规定,关于收取转让费是否合法问题,笔者认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是可以约定转让费的,毕竟属于商业活动中“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具体由转方和承继方协商达成,即需不需要转让费、付多少转让费。当然根据公平原则,转让费最好在合理区间内收取且不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如存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长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且承租人收取了该笔租金,以及承租人虽承租房屋但并未实际经营且无较大的投资,又高价转租并收取转让费等情形时,笔者认为承租人收取转让费将涉嫌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次承租人全部或部分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