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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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谁受伤谁有理”!法院:正当防卫不担责

作者:余海翔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遇到不法侵害时

奋起反击致对方死伤

算正当防卫吗?

如果对方“恶人先告状”

因受伤报了警

我们又该怎么办?
天津一中院最近审理了
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 件 详 情

 刘某外出吃饭,偶遇60多岁的尚某,便邀请他一起喝酒。饭桌上,刘某不满尚某说话夸张,指责了他几句,二人因此发生轻微口角。后刘某借着酒劲将尚某叫出,意欲再次“教训”一下他。

 刘某先是扇了尚某一巴掌,后又踢踹尚某一脚。当刘某再次用右脚踢踹尚某时,尚某顺势将刘某右脚抱住,并往左侧移动数步,身体前倾,刘某随即摔倒,尚某同时扑倒在地。

后刘某报警

民警赶至现场将尚某抓获

经鉴定

刘某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尚某犯故意伤害罪

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案件起因上看,刘某先挑起矛盾,后主动将尚某叫出,直接导致该案的发生。刘某在尚某并未还击的情况下,继续踢踹对方的行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案发时,尚某已经60岁,且为酒后面对他人突然的踢踹攻击,重心不稳、出现踉跄具有合理性。即便尚某是有意为之,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立即做出不伤害到对方的正确选择,显然加重了尚某的注意义务

鉴定证实刘某的伤情较轻

尚某防卫动作并不激烈

所造成的后果亦不严重

刘某倒地后

也没有再实施任何加害行为

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并未造成重大损害

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在针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一方不仅会作出遮挡本身要害部位的动作,也会作出抵抗侵害令对方不能继续加害的动作,只要没有形成新的反击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互殴”。法院应立足具体案情,分析前因后果,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对正当防卫依法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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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别人先动手打我

我再还手

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1.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 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 当 防 卫 的 误 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来源:天津一中院、内蒙古高院

余海翔律师,执业于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许昌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律师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0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