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佳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9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鲁XX,男,19XX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女,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19X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鲁XX与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甲理。原告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X年X月30日,原告从第三人手中购买半挂挂车1辆,价款5XXX元。原告雇佣被告开车,201X年7月被告开车在砂场装砂石,挂车装了1半,往后倒车时车辆侧翻,车头大梁被砸断1个,被告打电话原告到场,找来两个铲车,把挂车扶正,将车头开到修理厂,后又到砂场把挂车拉走,总共修车10天,花费12900元,挂车经维修后仍无法使用报废,201X年8月底当废铁卖了16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购车款XXXXX元、修理费12900元,合计70900元。
原告鲁XX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二手车交易协议1份,以证明2019年5月30日,原告购买半挂挂车1辆,价款XXXX元,车号宁XXXX号2、张XX钣金修理厂收据1张、定额发票129张以证明201X年7月17日支付修理费XX00元。
张XX辩称,201X年6月中旬原告雇佣我开车,7月23日我开车到原告所述砂场拉运砂子,车停在砂场垫的路上,装载机挖砂往车上装,挂车快装满时,我准备往前挪车,车没动,又起动,车轮慢慢下陷,我在驾驶室从反光镜看着挂车向右侧翻。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到场,从砂场叫来两个装载机,把挂车扶正挂车翻后把油箱碰烂,从小坝拉来油箱装好,我将车开到XX停车场张XX修理部修车,大约修了3,车修好后,我又往银川XXX拉运两趟砂子。7月底,治超较严,车停运,我再未给原告开车。原告下欠我工资XXXX元,为要工资,8月10日我与原告在修理厂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原告把挂车已卖,我不同意赔偿损失。
张XX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手机视频1份,以证明车辆侧翻地点在装砂的路面上。
2、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原告在派出所询问笔录陈述:“张XX把车开翻,要马上下车,按正常算,还欠张永清工资XXXX元,我花修车费10000元,车没修好,要扣工资8000元”,与原告当庭陈述修理费XXXX元有。3、申请证人郭XX、刘XX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经庭审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可印证事发地点,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中旬,原告雇佣被告开车。2019年7月23日,被告开车在砂场装砂子,车往前走时,挂车侧翻,后原告到场,经砂场装载机帮助,把挂车扶正,被告将车开正到张XX钣金修理厂修理。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驶车辆在正常拉再未给运砂石过程中车辆侧翻,虽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害,但无证据证实被告具有过错,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鲁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