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三角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的过程中,“外嫁女” 的股权与分红权益纠纷,一直是涉农维权中的高频难点。户口仍留在本村、履行了社员义务,却仅仅因为婚嫁身份,就被压低股份、克扣分红;即便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了股东资格,集体经济组织也迟迟不落实待遇,差额一拖就是数年。
近期,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当事人林女士因 “外嫁女” 身份,长期只能按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份标准领取分红,在拿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仍得不到足额兑现。最终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集体经济组织补发 2018 年至 2024 年的分红差额共计 127902.9 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维权缘起:持股 450 股,却只按 140 股发分红
林某是广州市某村的原村民,按照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章程,她原本属于社区股股东,享有 450 股的分红权益。所谓社区股,是针对原村村民配置的股份,对应完整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而社会股的股份份额与分红待遇,都远低于社区股。
后来,林某因婚嫁被村里认定为 “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从 2013 年起,就只按照 140 股的社会股标准向她发放分红,相当于直接砍掉了近七成的分红权益。林某多次向联合社和合作社提出异议,要求恢复自己的社区股待遇,均被以 “村规民约”“惯例如此” 为由拒绝。
多年沟通无果后,林某于 2018 年 6 月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恢复自己的社区股股东身份、股权分红资格、医疗保障待遇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年 8 月,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恢复林某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股东身份资格,享受与其他社区股股东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应有的股份分红。
这份行政决定书送达后,双方都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决定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林某本以为这下就能拿到全额分红了,可没想到,联合社和合作社依旧按照原来 140 股的标准发放分红,丝毫没有补足差额的意思。从 2013 年到 2024 年,十几年间,林某少拿的分红累计近二十万元。
看着明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却落不了地,林某决定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最初自行起诉,却被一审法院以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为由裁定驳回。维权陷入僵局之际,林某找到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她打破困境。
二、办案攻坚:突破三大抗辩,厘清裁判边界
接受委托后,天习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历年分红流水、行政处理决定书、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同村社员分红证明等核心证据。团队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三个方面,也正是被告方必然会提出的三大抗辩理由:
第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第二,林某主张的分红差额,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第三,林某主张的多年分红,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这三大难点,律师团队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先就驳回起诉的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意见明确指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林某的社区股股东身份已经得到行政确认,本案争议的并非 “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而是 “股东资格确认后,分红待遇未足额支付” 的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被告方果然围绕三大争议点提出了全面抗辩,天习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
争议一:股份数量与资格恢复时间属于行政职权,法院不应受理?
被告方提出,确定股东股份数量、恢复股东身份的时间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对此,天习律师向法庭阐明: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确认了原告的社区股股东资格,为进一步明确股份数量与恢复时间,法院也已依职权向作出决定的街道办事处发函询证,街道办回函明确:林某恢复社区股股东身份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4 日,享有的社区股股权份数为 450 股。至此,股东身份、股份数量、恢复时间三项核心事实均已明确,本案争议的仅仅是分红款的支付问题,属于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争议二:分红差额只能从申请之日起算,不能追溯多年?
被告方主张,林某是 2018 年才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即便恢复资格,也只能从申请之日起算分红,原告要求从 2013 年起补发没有依据。
天习律师则结合法律规定与行政决定效力指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恢复股东资格的时间应当以行政决定作出之日为准,而非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文件,以及同村其他社区股股东历年的分红银行流水,证明了每年每股的分红标准,据此精准计算了 2018 年至 2024 年期间,原告应得的全额分红与实得分红之间的差额。对于 2018 年行政决定作出之前的部分,律师也结合事实与法律充分陈述了意见,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权益。
争议三:部分年份分红已超过 3 年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 3 年,林某 2024 年才提起诉讼,2021 年之前的分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这是这类案件中非常常见的时效抗辩,也是很多当事人维权的 “拦路虎”。天习律师当庭指出:本案中,被告少发分红的侵权行为从 2018 年至今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非一次性的侵权行为。对于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判决:支持核心诉求,补发分红差额 12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在股东资格与股份数量已由行政机关确认的前提下,因分红支付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关于诉讼时效,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补发分红的期间,法院采纳了行政决定作出时间为资格恢复起点的观点,认定林某自 2018 年 8 月 24 日起享有 450 股社区股的分红权益。结合历年每股分红标准,核算出 2018 年至 2024 年期间,林某应得社区股分红共计 185665.5 元,而被告此前仅按 140 股社会股标准发放了 57762.6 元,最终判决:
被告某股份经济联合社、某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林某支付 2018 年度至 2024 年度社区股分红款差额 127902.9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两被告承担大部分。
拿到判决书后,林某悬了多年的心终于放下。她说,自己争的不只是这笔钱,更是一份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平与认可。
四、律师复盘:外嫁女分红维权,一定要避开这 4 个误区
办结这起案件,天习律师团队深有感触。这类 “外嫁女” 股权分红纠纷,在城中村改制地区非常普遍,但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程序,走了不少弯路,甚至错过了维权时机。结合本案,我们总结了 4 个最常见的维权误区,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直接起诉要分红,忽略股东资格前置确认
很多人遇到分红被克扣,第一反应就是去法院起诉要分红。但实际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配置多少股份,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职权,法院不会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正确的路径是: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行政处理,确认股东资格与股份数量;拿到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再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分红。本案中林某正是因为先走了行政确认程序,后续民事诉讼才有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误区二:以为过了 3 年就不能维权了
很多人会觉得,几年前的分红没拿到,早就过了诉讼时效,算了吧。其实不然。分红是按年持续发放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少发、不发,侵权行为就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不会从每一年的分红发放日起算,而是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只要侵权还在继续,就可以起诉追讨。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拖延,权利还是要及时行使,证据也更容易固定。
误区三:行政决定书拿到手就万事大吉
有些当事人以为,拿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权利就稳了。但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拖延履行的情况非常普遍。行政决定书本身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如果对方拒不履行,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分红差额。千万不要拿着决定书干等,等来等去错过了维权期限。
误区四:村规民约大于法律
很多集体经济组织会以 “村规民约”“村民大会决议” 为由,克扣外嫁女的分红。但根据法律规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股份合作制章程都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以 “外嫁女” 为由剥夺、降低股东分红待遇,本身就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关系到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无论是 “外嫁女”、入赘婿还是其他特殊身份的村民,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随意剥夺。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深耕涉农与集体经济纠纷领域,熟悉各地改制政策与裁判口径,能够精准制定维权方案,帮助当事人高效实现权益。如果您也正面临股权分红被克扣、成员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