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共同生活出资购车,车辆挂名在对方亲属名下;感情破裂后车辆意外损毁,挂名一方转头起诉索要全额 “垫付款”。看似原告手握贷款记录、转账凭证,占尽法理优势,最终却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这是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典型合同纠纷案件:我方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无书面协议、资金流转多经第三人、事实边界模糊的情况下,从法律关系定性、日常经验法则、举证责任分配三大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成功推翻原告 “借名买车” 的核心主张,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今天我们完整复盘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与庭审抗辩逻辑,也给所有身处亲密关系中的人提个醒:婚恋里的大额财产往来,从来不是靠人情默认就能说清的事。
一、案情始末:恋爱合资购车起纠纷,分手后面临诉讼索赔
本案被告冯某与案外人郑某曾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二人同居生活,感情一度稳定,共同规划过未来生活。2020 年,双方商议购置一台新能源汽车,方便日常出行与通勤。因郑某个人征信存在瑕疵,无法正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便提出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妹妹也就是原告郑某的名下,以妹妹的名义申请贷款。
冯某出于对这段感情的投入与信任,同意出资支持购车。双方口头达成共识:车辆由二人共同使用,每月车贷由冯某转给郑某,再由郑某转交其妹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随后,原告郑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汽车金融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贷款总金额十余万元,分期按月偿还,每月固定还款额约三千九百余元。
购车初期,双方履约顺畅,冯某每月按时将车贷金额转给郑某,再由其妹妹划转至金融机构还款账户,车辆交付后也由冯某与郑某共同使用。2021 年年中,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最终正式分手。
分手之后,双方就车辆归属、后续贷款承担问题多次通过微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方案。冯某念及过往情分,在分手后仍持续支付了数月车贷,直至 2021 年 10 月,双方因车辆处置方案分歧过大,矛盾彻底激化,冯某停止了后续的款项支付。
2021 年 11 月,案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自燃,车身出现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作为登记车主,全程独立处理车辆后续事宜:她自行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销售公司按评估价 9 万元回购事故车辆;为办理解押过户,原告又于 2022 年 3 月一次性向金融公司结清了剩余全部车贷尾款。车辆后续过户至销售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全部回购款项均由原告自行收取。
2023 年 2 月,原告郑某将冯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属于 “借名买车” 合同关系:冯某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贷款,借用原告名义购车,因此全部车贷本应由冯某承担。原告自行核算后称,扣除车辆回购款,自己累计为被告垫付车贷四万四千余元,要求法院判令冯某支付全部垫付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抗辩思路:四大核心突破点,全面推翻原告诉求基础
接受委托后,天习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逐页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车辆处置协议等数十份证据,很快找准了本案的核心争议:原、被告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借名买车的合意?
在原告持有银行流水、贷款结清证明、车辆登记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我方没有纠结零散的金额计算,而是直击根本 —— 从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入手,构建了完整的抗辩逻辑链。
1. 主体不符:原被告素不相识,借名买车违背日常常理
我方当庭提出,被告与原告此前素未谋面,自始至终没有过任何直接沟通。从购车商议、贷款安排到月供支付、后续处置,所有对接都是在被告与原告姐姐郑某之间进行的,原告从未参与过任何协商。
如果被告真的是因个人征信问题需要借名购车,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优先选择的会是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完全没有理由去找一个毫无关系的前女友妹妹来代持车辆。这种操作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完全违背日常生活常理。
而原告一方自始至终,无法提供任何原、被告之间的沟通记录,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微信、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就借名买车达成过任何约定。仅凭自己是登记车主,就主张是代被告持有车辆,事实依据严重不足。
2. 性质不符:出资属于恋爱资助赠与,并非借名还贷义务
结合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我方进一步论证:案涉车辆是被告与郑某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需求的合意购置,被告的出资属于对女方的生活资助与赠与,双方从未约定车辆归被告个人所有。
从分手时的沟通记录可以清晰看出:郑某多次主动主张车辆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甚至提出要按每月数千元的标准收取车辆租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折旧费用;而被告全程也没有主张自己是车辆的唯一所有人,只是提出自己累计出资较多,希望拿回部分补偿。
这些对话内容足以证明,双方均认可车辆的实际权利人是郑某,而非被告。原告事后单方主张的 “借名买车”,与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矛盾,不能成立。
3. 权利不符:原告独立处置车辆并独享收益,不符合代持特征
我方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车辆自燃损毁后,从协商回购价格、签订处置协议,到收取全部回购款、配合办理过户,所有环节均由原告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独立完成,全程未告知被告,更未与被告协商分配处置收益。
如果真如原告所言,她只是代被告持有车辆,那么她作为代持人,无权单方面决定车辆的处置方案,更无权独自占有全部回购款项。原告一边以车主身份享有车辆的全部处置收益,一边又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贷款成本,明显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也完全不符合借名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同时我方当庭核算了全部收支明细,指出原告通过车辆处置获得的款项,足以覆盖其支付的贷款金额,原告不仅不存在经济损失,反而实际获利,其主张的 “垫付损失” 根本不成立。
4. 举证不符: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就应当对合同订立、生效及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仅能证明自己归还了车辆贷款、自己是车辆登记权利人,完全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共同合意。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直接沟通记录,甚至连间接证据都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三、判决结果: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系合同、准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贷款买车的约定。
法院认为,从被告与原告姐姐的聊天记录来看,车辆属于二人恋爱期间的 “共识” 购买,被告也多次认可车辆归对方所有;从常理判断,被告若确需借名购车,完全可以选择近亲属,无需借用素不相识的原告名义,被告的抗辩主张更符合案件事实与日常经验法则。
同时,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代被告贷款买车的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我方代理的被告一方获得全面胜诉,成功避免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四、律师说法:婚恋期间大额购车,这 3 条法律红线不能碰
这起案件的胜诉,核心在于抓住了 “合意不存在” 这一根本问题,但背后折射的婚恋财产纠纷风险,值得所有人警惕。恋爱时不分你我,分手时对簿公堂,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结合本案,天习律师总结了 3 个核心风险点,帮大家避开婚恋财产的坑。
第一,借名买车 / 房,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现实中,因征信、购房资格等原因借名买房、买车的情况非常多。但一定要记住: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保障。一旦双方关系破裂,或者代持人反悔,实际出资人很难证明自己的权利。
如果确有必要借名,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实际权利人、出资方式、贷款承担、使用责任、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全部内容,同时留存好全部出资凭证、沟通记录。不要因为是恋人、亲属就碍于情面不签字,往往是 “不好意思”,最后才最容易出事。
第二,大额出资务必明确性质,别让赠与变借贷、借贷变赠与
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性质天差地别:节日红包、小额生活费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大额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也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全看证据。
如果是借钱给对方,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 “借款”,或者让对方出具借条;如果是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就要约定清楚各自的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如果是无偿赠与,也要明确赠与的前提。千万不要模糊处理,否则分手时各说各话,最后只能靠法院裁量。
第三,分手及时清算财产,避免久拖生变
很多情侣分手时,觉得谈钱伤感情,对共同购置的车辆、房产、贵重物品不做及时分割,想着 “以后再说”。结果时间一长,聊天记录删除、转账凭证丢失、事实细节记不清,再想维权就难了。
就像本案中,如果双方分手时就签好书面协议,明确车辆归谁、贷款谁还、出资款要不要补,后续根本不会有这场诉讼。分手时把财产算清楚,不是绝情,是对双方都负责,也是避免后续纠纷的最好方式。
五、结语
民商事纠纷的庭审,从来不是比谁更占情理,而是比谁的证据更扎实、法律逻辑更严密。很多看似 “稳赢” 的案子,可能因为一个核心事实缺乏证据而全盘败诉;很多看似被动的局面,也能通过精准的抗辩策略逆风翻盘。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与婚恋财产纠纷领域,擅长处理事实模糊、证据零散的复杂案件,无论是起诉维权还是应诉抗辩,都能为当事人制定精准、高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遭遇财产纠纷、面临诉讼困扰,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