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常年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律师,我们接待过太多因预付式消费退费难找上门的当事人。
“律师,我买了上万块的健身私教课,没上几节就没时间去了,健身房说概不退费,这钱真的只能认栽吗?”
“合同白纸黑字写了不退不转,是不是我打官司也赢不了?”
类似的疑问,我们几乎每周都会听到。很多消费者在商家 “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的话术面前,下意识觉得自己理亏,要么勉强消费,要么干脆放弃。但最近我们办结的这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清清楚楚地告诉大家:哪怕是消费者主动提出解约,也依然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林某,一名 90 后的上班族。2021 年底,她在家附近的连锁健身房办了卡,在销售和私教的接连推荐下,先是办了两年期的 VIP 年卡,又先后两次购买私教课程:第一次买了 30 节常规私教课,折后支付 10500 元;半个多月后又追加 15 节特色拉伸课,折后支付 6750 元。仅私教费用一项,林某就投入了一万七千多元。
一开始林某还能坚持每周去两三次,可后来工作越来越忙,加班、出差成了常态,去健身房的次数越来越少。等她抽空梳理自己的课程时才发现,常规私教课还剩 23 节,折算服务费 8050 元;特色拉伸课还剩 14 节,折算服务费 6300 元,两项加起来对应的未消费服务费足足有 14350 元。
眼看着课程有效期一天天临近,自己短期内根本抽不出时间上课,林某主动找到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要么把剩余的课程转让给朋友,要么直接办理退费,自己可以承担一部分合理的违约金。
可健身房的答复远比她预想的强硬。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私教课一律不支持退课退费;如果要转让,受让方必须按照课程原价重新付费,林某之前交的钱不能抵扣。换句话说,要么她自己硬着头皮上完,要么这一万多块钱就等于打了水漂。
林某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前后多次和健身房沟通,从好言协商到据理力争,对方始终不肯松口。僵持了很久之后,林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过多方了解,她找到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们代理这起案件。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第一时间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入会协议书、两份私教课程购买协议、刷卡支付凭证、和健身房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材料很完整,案件事实也很清晰,核心的争议点其实就两个:第一,这份健身服务合同,消费者能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第二,如果可以解除,违约责任要怎么算才合理?
很多人觉得,合同签了字就要认,自己不想去了是违约,钱肯定要不回来。但在我们看来,健身服务合同和普通的买卖合同不一样,它有非常强的人身专属性。
健身服务的提供,离不开消费者本人的到场配合,也依赖消费者对健身房环境、教练专业度的信赖。如果消费者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再接受服务,双方甚至已经因为退费产生了矛盾、失去了基本的信任,这时候强行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基于这个核心思路,我们制定了完整的诉讼策略。2023 年 8 月,我们代理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健身房所属的分公司以及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分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共计 14350 元;二是判令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意见。他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林某没有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约事由,单方面要求退费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健身房目前正常经营,完全可以继续为林某提供服务,因此不同意退费;即便法院认为需要退费,也应当扣除高额的违约金。
针对被告的抗辩,我们在法庭上逐一进行了回应。我们提出,健身服务属于典型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服务,合同的履行高度依赖双方的信赖与协作。现双方已经就退费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对簿公堂之下信赖基础已经彻底破裂,合同目的已经难以实现,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同时我们也明确表示,我们认可林某因自身个人原因提出解约,确实属于违约方,愿意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由商家单方面制定过高的违约标准。
此外,关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全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健身类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协作性和人身专属性,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必须有消费者的积极受领才能实现。法律之所以赋予特定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正是因为信赖是这类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信赖关系一旦破裂,合同目的的实现就会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本案中双方多次协商退费无果,信赖基础已然丧失,强制履行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因此案涉合同应予解除。
关于违约责任的比例,法院认为,林某因自身原因提出解约,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商家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林某承担剩余服务费用总额 30% 的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健身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返还服务费 10045 元;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林某很开心。她原本以为能拿回一半就不错了,没想到最终拿回了七成的费用,一万多块的损失被大大降低。
对我们来说,这起案件标的额不算特别大,但它的现实意义却不小。我们每年都会接触大量预付式消费纠纷,小到几百块的理发卡,大到几万块的健身课、美容卡,很多商家都拿着 “概不退费” 的格式条款当挡箭牌,消费者往往因为不懂法、嫌麻烦而选择妥协。
但事实上,“概不退费” 从来不是什么不可撼动的铁律。对于健身、美容、培训这类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消费者有权在承担合理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项。
办案这么多年,我们始终觉得,律师的价值不只是帮当事人打赢官司,更是让更多人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知道遇到不公的时候该怎么去维护。很多人觉得一万几千块的小事不值得打官司,但正是这一件件 “小事” 的胜诉,才能一点点推动消费环境的规范,让商家不再敢随便用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
最后也给大家提个醒:办理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理性充值、谨慎办卡,仔细阅读合同中的退费、转让、有效期等核心条款;如果真的遇到退费纠纷,先积极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记得保存好全部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你的合法权益,值得你认真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