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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过罚相当原则如何体现?这起行政诉讼案给出答案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下午两点不到的小学教室,午休的躁动刚刚平息,粉笔在黑板上写下的名字,成了一场风波的起点。谁也不会想到,讲台上那把用来维持秩序的木戒尺,落在孩子脸颊上的几下拍打,会在随后的几个月里,演变成一场横跨警情、鉴定、诉讼的完整法律程序,更让三方当事人在法庭之上,围绕 “对错” 与 “轻重” 展开激烈的交锋。

这是一起由校园体罚引发的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件。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在课堂上被工作人员用戒尺拍打面部,事后一颗牙齿脱落,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属地公安分局对涉事工作人员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孩子家长却认为处罚畸轻,且对方存在长期虐待行为,一纸诉状将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重新处理。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精准把握争议核心,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胜诉判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 2022 年 9 月的一个寻常上学日。当天下午午休时段,就读于某小学的赵某,因为和同桌轻声交流问题,被负责纪律的班干部记在了黑板的 “讲话名单” 上。负责班级纪律管理的孙某看到黑板上的名字后,将赵某叫到了讲台前,询问其午休讲话的原因。见赵某始终低头沉默不回应,孙某一时情绪急躁,拿起讲台上的木戒尺,对着赵某的脸颊部位拍打了几下,又拍打了赵某的掌心,随后让其回到座位。

当时的教室里,没有人察觉到明显的异常。赵某回到座位后,没有立刻向老师报告身体不适,也没有表现出剧烈的痛苦神情。直到大约四十分钟后,当天的音乐课上,赵某才举手告诉上课老师罗某,自己的牙齿掉了,嘴巴里出了血。罗老师上前查看,发现赵某嘴角确实有血迹,手里的纸巾上也沾了血,考虑到孩子正处于换牙的年纪,便以为是正常的乳牙脱落,让赵某到洗手间漱口处理,之后也没有再就此事做进一步跟进。

当天晚上九点多,赵某的父亲赵某某得知了孩子在学校被打、牙齿脱落的事情,当即带着孩子前往属地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立即受案展开调查,先后对赵某、孙某、当班老师罗某、同班同学李某等多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完整还原了事发当天的全部过程。

在调查过程中,各方对事发细节的描述存在细微差异。赵某在父亲的陪同下陈述,当天午休自己只是想问同桌一个问题,就被班干部记了名字,孙某叫他到讲台后,拿起小木板往他脸上打了五下,之后他就觉得嘴里发咸,用纸巾一擦发现有血,牙齿也跟着掉了下来。他还提到,这颗掉了的牙齿之前已经换过一次,被打之前就已经有一点点松动。

而孙某则陈述,自己当时只是因为赵某一直不说话,心里着急,就拿起戒尺轻轻拍了一下赵某的右脸颊,力度很轻,当时完全没有看到赵某牙齿出血或者掉落,直到当天晚上接到学校领导的电话,才知道孩子牙齿掉了的事情。孙某也承认,自己之前确实有过体罚学生的行为,第一次大概是在两年前,但这次只是想让孩子开口说话,没有想要打伤他的意思。

当班老师罗某和同班同学李某的证言,印证了事发后的时间线。罗某证实,音乐课上到一半时,有学生说赵某牙齿掉了,她看到赵某用手捂着嘴,纸巾上有血,当时以为是正常换牙,就让孩子去漱口了,之后没有再发生其他事情。李某则表示,孙某叫赵某到讲台后,因为赵某一直不回答问题,孙某看起来有点着急,就拿起戒尺对着赵某的脸颊拍了拍,还打了手心;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赵某找他借纸巾,说自己牙齿掉了,嘴里出血了,之后就报告老师去了洗手间。

为了明确赵某的损伤程度,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最终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赵某牙龈及口腔黏膜存在破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结合全部调查证据,公安机关认定孙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殴打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考虑到案件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22 年 10 月 19 日,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作出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当天就送达给了孙某,次日也送达给了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

拿到处罚决定书的赵某某却并不认可这个结果。在他看来,孙某的行为不是简单的 “一次体罚”,而是长期以来多次殴打、辱骂赵某,属于虐待儿童的性质,公安机关仅作出五日拘留的处罚明显过轻。除此之外,赵某某还提出,自己曾向派出所申请查看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但未获准许,案件处理过于简单草率。带着这些不满,赵某某作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公安机关对孙某重新作出处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公安分局的出庭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之上,三方的观点有着明显的分歧。原告方坚持认为,孙某长期殴打、辱骂赵某,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导致孩子不敢上学,本次殴打更是直接造成了牙齿脱落的后果,公安机关的处罚明显偏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并重新作出更重的处罚。

被告公安分局则辩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某持戒尺拍打赵某脸部,导致赵某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该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公安机关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第三人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对每一份询问笔录、每一个时间节点、每一项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核查。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天习律师团队提出了核心的代理意见:

首先,关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原告主张牙齿脱落是孙某殴打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赵某的轻微伤仅为牙龈及口腔黏膜破损,并未认定牙齿脱落与本次外伤存在关联。同时,结合赵某的年龄,其正处于乳牙更换恒牙的生理阶段,事发前牙齿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松动,牙齿脱落更符合换牙期的自然生理现象。孙某的拍打行为力度有限,且作用部位为脸颊,并非直接击打牙齿,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牙齿脱落与孙某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第十九条同时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孙某的行为虽然确有不当,但事出有因,是出于维护课堂纪律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方式和力度都有所节制,未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依法属于 “情节特别轻微” 的情形。公安机关在综合考量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减轻处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完全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之内,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存在处罚畸轻的问题。

最后,关于原告主张的 “长期殴打虐待” 问题。原告称孙某在长达两三年的时间里多次殴打、辱骂赵某,但该主张仅有原告单方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能成立。且即便存在相关事实,也不属于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范围,原告如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本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庭审过程中,天习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观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对原告提出的各项主张逐一进行了回应和反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清单与法律依据,逻辑清晰、论证严谨,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属地公安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治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根据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认定第三人孙某持戒尺将原告赵某打伤、致其轻微伤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案件的起因、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被告认定本案情节特别轻微,对第三人减轻处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对于原告提出的撤销处罚并要求重新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第三人存在其他侵害行为的,法院也明确告知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至此,这场由校园体罚引发的行政诉讼,以第三人的胜诉画上了句号。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该案的判决,不仅厘清了个案中的是非曲直,也为校园管理的边界与治安处罚的裁量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近年来,校园体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一边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严格保护,一边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合理尺度,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体罚、虐待未成年人,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但与此同时,法律也遵循 “过罚相当” 的基本原则,处罚的轻重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不能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就一味加重处罚,也不能因为是教育管理行为就放任不管。

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本案也有着深刻的警示意义。即使是出于维护课堂秩序、教育学生的目的,也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不能以体罚的方式管理学生。戒尺之下,没有 “理所当然” 的教育,一旦越过边界,就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裁量问题,本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法定裁量权的尊重。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裁量,只要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轻易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作为专注于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在此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还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天习律师都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践行着法治精神,传递着法律的温度。

校园不是法外之地,课堂管理也有边界。每一起纠纷的背后,都是对规则的重申,对权利的厘清。未来,天习律师也将继续深耕行政法领域,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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