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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被起诉后火速卖房又离婚?法院:交易撤销,房子还回来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 这是很多债权人最无奈的时刻。

法院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对方要还钱,可等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才发现,债务人名下早已空空如也:存款没有,车辆没有,连唯一一套住房也在诉讼期间悄悄过户给了别人。更让人愤怒的是,房子刚过完户,夫妻俩紧接着就办了离婚,一副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的架势。

这不是影视剧里的桥段,而是真实发生的事情。今天要讲的这起案件,就是一场债权人与 "老赖" 之间的较量。而帮助债权人撕开对方精心布下的转移财产迷局、最终成功撤销房产交易的,正是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

一、八十多万欠款,执行只拿到五千多

事情要从一笔工程预支款说起。

某机电安装公司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多次向合作方钱某转账,前后共计一百一十一万余元。双方原本约定,这笔钱用于工程相关支出,多退少补。可工程结束后一算账,钱某实际用于工程的款项远没有这么多,理应退还剩余部分。

然而,钱某却迟迟不肯退款。多次催讨无果后,机电安装公司只好将钱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于 2020 年 4 月作出判决,判令钱某向机电安装公司退还预支款八十一万八千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拿到胜诉判决,机电安装公司本以为事情终于有了着落。可没想到,这才是麻烦的开始。

判决生效后,钱某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机电安装公司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查询了钱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 钱某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仅执行到位五千七百余元,扣除执行费后,实际到账更是少得可怜。

八十多万的债权,只拿回了五千块,连零头都不够。

法院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拿着一纸终结执行裁定,机电安装公司的负责人既愤怒又困惑:钱某此前明明有房有车,怎么一到执行就什么都没了?难道这钱真的就要不回来了吗?

二、一条查册记录,揭开转移财产的真相

就在几乎绝望的时候,机电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钱某名下的房产信息。

这一查,果然查出了问题。

查册记录显示,钱某名下确实曾经有一套房产,面积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位于当地一个成熟小区,原本登记在钱某和妻子孙某共同名下。可就在 2019 年 10 月,也就是机电安装公司起诉钱某之后不到两个月,这套房子就被过户到了一个名叫赵某的人名下。

更耐人寻味的是,房子过户后仅仅一个月,钱某和孙某就办理了离婚登记。

时间节点如此巧合,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这是不是一场有预谋的财产转移?

机电安装公司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随即找到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天习律师听完当事人的叙述,又仔细研究了查册记录和相关材料,当即判断:这起房屋转让交易存在重大疑点,很可能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恶意低价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

但要打赢这场撤销权官司,并不容易。债务人显然是有备而来,交易手续齐全,银行流水也有迹可循,表面上看起来就是一笔正常的房屋买卖。如何戳穿这层 "合法外衣",是天习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

三、层层疑点,交易真相扑朔迷离

接受委托后,天习律师立即展开了深入调查,随着证据一点点浮出水面,这起交易的反常之处也越来越多。

第一个疑点:合同价与实际成交价严重不符。

钱某、孙某与赵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房屋转让价款为二百五十六万元。可在诉讼中,钱某、孙某和赵某却一致声称,实际成交价格只有一百七十五万元。合同价和实际价相差了八十一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三人解释说,合同上写二百五十六万元是为了配合赵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实际交易价就是一百七十五万元,双方只是口头变更了价格,没有签订新的合同。

但这个解释显然站不住脚。房屋买卖涉及数百万的大额交易,价格变更却只靠口头约定,既不签补充协议,也不做任何书面确认,这完全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个疑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律师查询了同期同地段的二手房成交价格,显示该小区当时的二手房成交单价大约在一万九千元到两万一千元每平方米之间。按这个价格计算,这套一百二十五平方米的房子,市场价值应该在二百三十七万元到二百六十二万元之间,与合同约定的二百五十六万元基本吻合。

可如果按三人声称的实际成交价一百七十五万元计算,单价只有一万四千元每平方米,比市场价低了足足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即使考虑到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和二次抵押的情况,这个价格也明显偏低,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逻辑。

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 2018 年,钱某和孙某曾用这套房子办理过一次抵押贷款,当时金融机构对房屋的评估价值高达三百一十二万余元。仅仅一年多后,房子就以一百七十五万元的 "白菜价" 卖出,这中间的巨大落差,三人始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第三个疑点:购房款的支付路径异常复杂。

按照三人的说法,一百七十五万元购房款的构成是这样的:其中一百二十八万元是赵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其余四十七万元则是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通过赵某弟弟的账户以借款方式出借给钱某和孙某,用于清偿房屋上的银行贷款和抵押,之后这些借款抵作购房款。另外还有几万元,是通过第三方垫资公司过桥的方式支付,最后剩下的四万元,则用房屋过户后孙某继续租住该房屋的租金来抵扣。

听起来是不是很绕?这正是问题所在。

律师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后发现,整个资金往来堪称 "眼花缭乱"。赵某弟弟的账户与钱某、孙某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转账,金额大小不一,而且很多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比如三千四百七十七元、一万五千三百一十八元七角五分、七千二百九十元八角二分等等。

正常的民间借贷,谁会借这样带零头的金额?这明显不符合一般借款的交易习惯。

更蹊跷的是,资金流向是双向的。赵某的弟弟不仅向钱某、孙某转钱,孙某也多次向赵某的弟弟大额转账,所有转账都没有备注款项性质。双方资金往来如此密切,这些钱到底是借款、购房款,还是别的什么,根本说不清。

而那笔一百二十八万元的银行贷款,到账后的去向也很可疑。贷款发放到钱某账户当天,钱某就向一个案外人账户转出了一百二十七万七千元;另一笔一百二十八万元转到孙某账户后,孙某当天又把钱转给了另一个案外人。钱进了账户,转手就走,根本没有在钱某和孙某手里停留。

第四个疑点:房屋过户后,卖方还在里面租房住。

按照正常逻辑,房子卖了,卖方就应该搬出去。可这套房子过户给赵某后,孙某却一直住在里面,还和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两千八百元,租赁期限长达两年。

卖方卖了房又反过来租自己的房子住,这种操作本身就不同寻常。再结合三人是朋友关系、赵某只是名义上的买家(实际购买人是赵某的弟弟)等信息,整个交易的真实性更加令人怀疑。

第五个疑点:时间节点高度敏感。

机电安装公司在 2019 年 8 月对钱某提起诉讼,钱某和孙某在 9 月底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0 月中旬完成过户,11 月初就办理了离婚。从起诉到卖房到离婚,前后不到三个月,每一步都踩在精准的时间点上。

如果说这一切都是巧合,恐怕连他们自己都不会相信。

四、法庭交锋,用证据击碎谎言

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天习律师代表机电安装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钱某、孙某将房屋转让给赵某的行为,并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钱某、孙某名下,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赵某、孙某三人坚称交易真实合法,价格合理,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赵某还提起了上诉,提出了一系列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判决撤销共同共有人之一的转让行为违法、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应追加银行为第三人、一审认定低价转让缺乏证据、转账带小数点有合理解释等等。

面对对方的抗辩,天习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关于交易价格,律师指出,合同约定价二百五十六万元与三人声称的实际成交价一百七十五万元差额巨大,三人所谓 "为配合贷款口头变更价格" 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一百七十五万元的价格不仅远低于同期同地段市场价,也低于此前金融机构的评估价,明显属于不合理低价。

关于购房款支付,律师指出,除了一百二十八万元银行贷款外,其余款项的支付证据严重不足。赵某弟弟与钱某、孙某之间的转账金额带小数点、双向流动、无备注,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和购房款支付的正常特征,无法证明这些款项就是购房款。一百二十八万元贷款到账后立即转出给案外人,也说明资金并未真正由钱某和孙某收取。

关于共同共有和撤销范围,律师指出,案涉房屋属于钱某和孙某共同共有,是不可分的不动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无法根据债权数额作出部分撤销,只能整体撤销转让行为。而且孙某对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说明其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赵某无权替孙某主张权利。

关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律师指出,银行并非撤销权诉讼的必要当事人,即使房屋存在抵押,也不能阻却法院依法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关于主观恶意,律师强调,钱某在明知与机电安装公司存在诉讼纠纷的情况下,在诉讼期间火速转让房产,随后又迅速办理离婚,其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而赵某与钱某、孙某是朋友关系,对相关情况不可能不知情,三方之间的交易显然存在恶意串通。

五、正义判决,房产物归原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天习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钱某、赵某、孙某之间的房屋交易真实性存疑:合同价与实际主张价差额巨大且无合理解释;实际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除银行贷款外的其余购房款缺乏明确支付证据,相关转账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各方资金往来密切且款项性质难以确定。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钱某在明知与机电安装公司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存在主观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钱某、孙某与赵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钱某、孙某名下;钱某、孙某、赵某向机电安装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一万五千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历时许久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终于以机电安装公司的全面胜诉告终。被恶意转移的房产,重新回到了债务人名下,为后续的执行程序提供了坚实的财产保障。

六、天习律师办案手记

回顾这起案件,天习律师团队有几点深刻的体会。

第一,执行终结不代表债权消灭。很多债权人在拿到 "终结本次执行" 的裁定后,就以为钱再也要不回来了,从而放弃了进一步的维权。但实际上,终结本次执行只是因为暂时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恢复执行。更重要的是,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本案中,正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放弃,主动查询房产信息,才发现了关键的财产转移线索。

第二,撤销权诉讼的核心是证明 "明显不合理低价" 和 "受让人知情"。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实践中,价格是否合理通常以市场价为参照,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实际成交价仅为市场价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且受让人与债务人是朋友关系,足以认定其知情。

第三,资金流水是戳穿虚假交易的关键。很多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表面上都有完整的合同和转账记录,但仔细分析资金流向,往往能发现破绽。比如本案中,转账金额带小数点、资金双向流动、贷款到账即转出、款项无备注等异常特征,都是证明交易不真实的有力证据。代理此类案件,必须对每一笔流水、每一个时间节点都保持高度敏感。

第四,要善于运用时间线还原事实。债务人转移财产往往有一套 "组合拳":被起诉后火速卖房、卖房后迅速离婚、离婚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把这些时间节点串联起来,就能清晰地展现出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本案中,从起诉到卖房到离婚,前后不到三个月,这条时间线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五,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案中,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一万五千元律师费,这也是对债权人维权成本的合理补偿。

在这里也提醒所有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不要灰心,更不要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被恶意转移的财产完全有可能被追回。法律绝不保护恶意逃债者,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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