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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外嫁女分红屡遭克扣?生效判决仍不履行,律师代理胜诉追回全额差额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分红是集体成员重要的财产权益。但在现实中,因婚嫁、户籍变动等原因,部分村民的分红权益被随意削减甚至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 “外嫁女” 群体的权益受损问题尤为突出。很多女性明明户口从未迁出村子,也一直履行着集体成员的义务,却仅仅因为出嫁,就被村集体排除在全额分红之外,维权之路往往充满波折。

近日,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补发两年的股份分红差额,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同类权益纠纷的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实务参考。

案情缘起:出嫁后分红遭削减,多年维权终获资格确认

本案当事人林某,自幼生长于广州市黄埔区某村,户籍自出生起便登记在本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生成员。按照当地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章程规定,林某原本享有社区股股东资格,每年可与其他村民同等参与集体收益分红。

但在林某出嫁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以 “外嫁女” 为由,单方面取消了她的社区股股东待遇,仅按极低的社会股标准向其发放福利,分红金额与同村其他社区股股东相差悬殊。林某认为,自己的户口始终留在村里,也从未脱离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成员权益,村集体的做法毫无法律依据。

为了讨回公道,林某早在多年前便踏上了维权之路。2016 年,她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其社区股股东资格,并责令村集体补发历年被克扣的分红。街道办事处经全面调查核实,于 2016 年 10 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认定:林某依法享有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对应经济合作社的社区股股东身份,与其他社区股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责令两集体经济组织为林某恢复股东待遇,补发 2003 年至 2015 年期间的股份分红差额,合计五万余元。

这份行政处理决定,本应是林某维权路上的终点。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结果不服,于 2017 年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理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了村集体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不服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林某的社区股股东资格,通过生效司法判决得到了最终确认。

行政判决生效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定内容,陆续向林某补发了 2003 年至 2019 年的社区股股份分红差额。林某本以为,既然资格已经有了司法定论,往后的分红就能正常发放,自己不用再为此奔波。可她没想到,仅仅安稳了一年,新的纠纷又出现了。

再起纠纷:连续两年分红不足额,沟通无果再次维权

2021 年初,村集体发放 2020 年度社区股年终分红时,林某核对银行到账金额后发现,自己收到的分红款远低于同村其他社区股股东。根据村集体公示并盖章确认的年度分配表,当年社区股分红计算标准为:实分金额 = 股份数 ×45 倍 × 每股 57 元 - 代扣医疗费金额。林某持有 8 股社区股,照此标准计算,2020 年全年应得分红款应为 20520 元。但实际上,林某银行账户仅收到分红款 7410 元,差额足足有 13110 元。

到了 2022 年初,2021 年度的分红发放时,同样的情况再次上演。根据当年的分配表,2021 年度社区股每股分红标准为 74 元,林某全年应得分红款应为 26640 元,可实际到账金额仅为 9620 元,差额高达 17020 元。

连续两年被克扣近半分红,林某多次主动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沟通,要求按照社区股标准补发差额,但每次都遭到明确拒绝。明明有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法院判决书作依据,村集体却依然不按标准发放分红,这让林某既气愤又无奈。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意识到,仅靠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必须再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多方了解,她找到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本案,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被拖欠的分红差额。

专业代理:梳理证据制定策略,精准主张合法权益

接受林某的委托后,天习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全案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团队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清晰,此前的行政处理决定及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已经彻底解决了林某的股东资格问题,本案本质上是生效资格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分红给付义务引发的给付之诉。

结合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诉求,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三个维度全面夯实诉讼请求:

第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核心,筑牢权利基础。律师将此前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一审及二审行政判决书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院,直接证明林某的社区股股东资格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享有与其他社区股股东完全平等的分红权利,村集体应当按照同等标准向其发放分红。

第二,提交多份客观证据,精准计算差额。律师整理了村集体盖章的 2020 年、2021 年社区股年终分配表,结合林某的股权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清晰还原了当年的分红计算标准、其他股东的实发金额,以及林某的实际到账金额,精准计算出两年的分红差额,让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明确的事实支撑。

第三,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全面弥补损失。律师提出,村集体在股东资格已被司法确认的前提下,仍无故克扣分红款,长期占用当事人的资金,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的利息损失。因此主张以欠付分红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完成全部证据准备与文书撰写后,律师代理当事人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两被告补发 2020 年社区股股份分红差额 13110 元及相应利息;二是判令两被告补发 2021 年社区股股份分红差额 17020 元及相应利息;三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被告缺席放弃抗辩,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标准,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 12 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当日,天习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两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行政机关已作出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原告的社区股东资格及配股分红标准,双方因分红款具体支付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分红款差额的认定,法院指出: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已明确原告享有社区股股东资格,被告在 2020 年、2021 年向其他社区股东足额发放分红款,却未向原告足额发放,侵害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提交的分配表及计算标准,原告持有 8 股社区股,2020 年应得分红为 8 股 ×45 倍 ×57 元 / 股 = 20520 元,2021 年应得分红为 8 股 ×45 倍 ×74 元 / 股 = 26640 元。扣除原告已实际收到的分红款,被告仍需向原告补发 2020 年分红差额 13110 元、2021 年分红差额 17020 元。

关于利息主张,法院认为,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生效行政判决书早已明确原告的股东资格及分红待遇,但被告在此后的分红发放中仍未按标准足额发放,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原告未充分举证分红款的法定发放期限,法院酌定利息以欠付分红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林某支付 2020 年分红款差额 13110 元,并支付利息(以 1311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林某支付 2021 年分红款差额 17020 元,并支付利息(以 1702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295 元,全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集体成员平等受法律保护,维权需选对路径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再次确认。很多人会疑惑,既然已经有了行政处理决定,为什么还要再打民事诉讼?

天习律师解释,行政处理程序主要解决的是 “资格有没有”“待遇是什么标准” 的问题,是对成员权益的确认。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尤其是针对后续新产生的年度分红差额,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支付义务,这是更直接、高效的维权方式。

在实务中,类似的 “外嫁女” 分红纠纷十分常见。不少村集体会以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借口,对出嫁女性实行差别待遇,削减甚至取消其分红、征地补偿、宅基地等权益。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否出嫁,都享有与其他成员完全平等的权益。村规民约、集体决议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多数人的名义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权益纠纷,天习律师也给出两点专业建议:
第一,注重证据留存。维权的核心是证据,当事人要注意保存户口本、股权证、历年分红银行流水、村集体公示的分配方案、与村集体沟通的聊天记录或书面材料等,这些都是认定成员资格、计算损失的关键依据。
第二,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如果成员资格尚未得到官方确认,应先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成员资格已经有生效文书确认,仅存在分红拖欠、差额问题,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足额支付分红及相应损失。

结语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事关每一位村民的切身财产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或削减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天习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同类案件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高效的诉讼策略,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被拖欠的分红款及利息,用专业能力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始终深耕民生领域法律纠纷,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土地房产、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扰,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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