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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逾期后车辆被变卖,还要承担租金损失吗?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次举报

挂车融资租赁逾期,车被拖走还要赔28万?法院这样判

跑货运的人常说,“车轮一转,黄金万两”,可只有真正入行的人才知道,几十万的购车成本、波动的运价、不确定的货源,每一样都压得人喘不过气。为了降低入行门槛,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模式成了很多货车司机的首选 —— 低首付、提车快,看起来只要按月付租金,车早晚是自己的。

可很少有人仔细算过:一旦资金周转不开出现逾期,要承担多少违约金?车辆被租赁公司收回变卖后,是不是就 “钱货两清” 了?剩下的租金还用不用还?

近期,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典型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两台自卸半挂车售后回租,承租人逾期还款后,其中一台车被收回变卖,另一台仍由承租人使用,租赁公司起诉索赔近三十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大部分诉讼请求,承租人不仅要支付全部欠付租金,还要赔偿车辆收回后的租金差额、收车费用以及维权律师费。

今天我们就拆解这起案件,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法律逻辑、违约后果讲透,给所有货运从业者、计划通过融资租赁购车的朋友提个醒。

一、案件始末:售后回租买挂车,逾期后车被收还被索赔

(一)交易落地:售后回租 + 挂靠 + 担保的完整模式

2020 年 4 月,陈某因运输经营需要,计划购置两台自卸侧翻半挂车。由于全款购车资金压力较大,陈某与某金融租赁公司达成合作,采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完成购车。

什么是售后回租?简单来说,就是 “先卖后租”:承租人先自行选定车辆并与销售方签订购车合同,再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换取融资款;租赁公司取得所有权后,再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租期届满支付名义留购价后,车辆所有权重新归承租人所有。这种模式本质是融资,车辆就是融资的担保物。

当月,双方正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全套附件,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

  1. 租赁物与租期:租赁物为两台自卸侧翻半挂车,单台车辆总价 17 万余元,每台车支付首期租金 37180 元,融资租赁期限为 36 期,每月固定日期支付等额租金,单台每期租金 4291.64 元。此外每台车还需支付 GPS 服务费,租期届满后留购价为每台 100 元。

  2. 交付方式: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陈某在《租赁车辆交付验收单》上签字时,即视为租赁公司已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同时将车辆交付给陈某承租使用。租赁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购车款后,车辆所有权正式归属于租赁公司,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前,不享有所有权。

  3. 逾期违约责任: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需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若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租赁公司有权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一是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按未付租金总额的 20% 计算)及维权费用;二是收回租赁车辆,由承租人承担收车费用(5 万元 / 台 / 次),并赔偿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与车辆处置价款的差额损失。

  4. 维权费用承担: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追索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5. 由于货运车辆运营需具备相应资质,案涉车辆需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同日,陈某、租赁公司与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三方挂靠协议书》,约定两台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但运输公司仅为名义登记人,车辆实际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同时,租赁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以案涉两台车辆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租金、罚息、违约金、维权费用等,并就其中一台车辆办理了正式的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租赁公司。

  6. 为保障债权实现,赵某向租赁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自愿为陈某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另有一名孙某被列为保证人,但后续签署真实性存在争议。

(二)履行违约:租金断供,一台车被收回变卖

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按照陈某的委托,向车辆销售方支付了剩余购车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也支付了两台车的首期租金及 GPS 服务费,正式接收车辆投入运营。

好景不长,运营仅数月后,陈某便因资金周转问题出现还款逾期。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陈某不再支付两台车辆的租金,经租赁公司多次催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针对两台车辆的不同情况,租赁公司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措施:

  • 第一台车辆:始终由陈某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公司未收回车辆。截至起诉时,陈某已连续拖欠 33 期租金,单台欠付租金总额达 141624.12 元。

  • 第二台车辆:因陈某长期拒不配合还款,租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车辆,后续通过公开正规渠道进行变卖处置,最终所得价款为 32000 元。

  • 多次协商无果后,租赁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赵某、孙某及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提出了全面的诉讼请求:

  1. 针对未收回的第一台车辆:要求陈某、赵某、孙某连带支付全部欠付租金 141624.12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的逾期罚息 29515.2 元、后续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罚息、20% 的违约金 28324.82 元,以及留购价 100 元。

  2. 针对已收回的第二台车辆:要求连带赔偿租金损失 109624.12 元(全部未付租金扣减车辆变卖价款)、20% 的违约金 21924.82 元、收回车辆产生的费用 15000 元。

  3. 要求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3000 元。

  4. 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的第一台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三)被告抗辩:车已被收走,不应再承担责任

庭审中,陈某与赵某提出了两点核心抗辩:
第一,案涉车辆已经被租赁公司收走,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应当再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案涉担保只有赵某一人签字,与孙某无关,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孙某本人也到庭辩称,自己从未就案涉车辆签订过任何担保合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天习律师代理思路:紧扣证据与法律,夯实债权主张

接受原告租赁公司的委托后,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团队承办此案。面对被告的多项抗辩,律师团队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事实、损失计算、担保效力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与论证逻辑,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一)区分车辆状态,分类主张权利

案涉两台车辆处于不同状态,对应的法律救济路径完全不同,这也是本案的核心特点。
对于未收回的第一台车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律师团队提交了租赁支付表、核销明细表、罚息明细表等完整证据,证明陈某的逾期时长、欠付租金金额及罚息计算依据,同时明确原告选择主张全部租金、不收回车辆,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被告抗辩称车辆已被开走,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应采信。

对于已收回的第二台车辆,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有权主张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律师团队提交了车辆收回记录、变卖处置的平台凭证等证据,证明车辆处置价格合理,租金差额计算准确,同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收车费用,于法有据。

(二)实事求是处理担保争议,兼顾效率与权益

针对孙某的保证责任争议,律师团队核对了《连带责任保证函》的签署背景,确认该文件并非现场签署,无法百分百确认系孙某本人签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为了推进诉讼进程、聚焦核心债权,律师当庭向法院说明,原告自愿放弃在本案中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这一处理既符合客观事实,也避免了因笔迹鉴定拉长诉讼周期,保障了核心债权的快速推进。

而对于赵某的保证责任,律师团队明确指出,赵某本人已当庭确认签署了保证函,连带责任保证合法有效,且未超过保证期间,赵某应对陈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整举证维权费用,确保违约方承担成本

针对律师费主张,律师团队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产生了 3000 元律师费损失。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明确约定,该费用属于违约损失的一部分,理应由违约方陈某承担,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核心诉求全部支持,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与陈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结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1. 租金与留购价: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台车辆的全部欠付租金 141624.12 元,以及留购价 100 元。

  2. 逾期罚息与违约金:陈某应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合计 29515.2 元;自 2022 年 5 月 14 日起,以 141624.12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额以不超过欠付租金本金 141624.12 元为限。法院认为,逾期罚息与违约金性质均为违约损失,叠加主张存在重复,因此作出总额上限调整。

  3. 已收回车辆损失:陈某应赔偿原告第二台车辆的租金损失 109624.12 元,以及收回车辆产生的费用 15000 元。法院认为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该损失已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因此对额外主张的 20% 违约金不予支持。

  4. 律师费:陈某应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3000 元。

  5. 保证责任:赵某对陈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优先受偿权: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第一台案涉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 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赵某及运输公司共同负担。

  8. 本案中,天习律师团队凭借对融资租赁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帮助委托人实现了债权的最大化保障,除法院依法调整的重复违约损失外,其余核心诉讼请求均得到全额支持,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说法:融资租赁购车,这 5 个风险一定要避开

这起案件是货运行业车辆融资租赁的典型缩影,很多人签合同的时候只看首付和月供,根本没仔细看过违约责任,等到逾期被起诉了才发现代价这么大。在此我们也提醒所有从业者,融资租赁购车一定要避开这几个核心风险。

第一,认清售后回租的本质,车辆所有权不属于你。
很多人把融资租赁当成 “分期付款买车”,这是最大的认知误区。分期贷款买车,车辆所有权在你名下,只是抵押给金融机构;但售后回租模式下,没付清全部租金前,车辆所有权完全属于租赁公司,你只有使用权。一旦逾期,租赁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收回车辆,后续处置价款不足以覆盖债务的部分,你依然要继续偿还。

第二,违约成本远不止欠的租金,罚息、违约金、律师费都要承担。
融资租赁合同里的违约条款通常非常严苛:日千分之一的逾期罚息,年化下来超过 36%;还有未付租金 20% 的违约金;再加上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收车费,全部加起来很可能远超你欠的本金。千万不要抱着 “大不了车不要了” 的心态,车被变卖后不够抵债的差额,法院依然会判决你全额承担。

第三,不要轻易签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你主张全部债务,不需要先找债务人执行。现实中很多夫妻、朋友一起签字,以为只是走个流程,最后要一起承担几十万的债务。签字前一定要看清楚文件标题和内容,“保证”“担保”“连带责任” 这些词都要高度警惕,不清楚的条款一定要问明白,不要盲目签字。

第四,车辆挂靠要明确权属,避免 “钱车两空”。
货运车辆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很多人以为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其实不然。本案中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了租赁公司是实际所有权人,挂靠公司只是名义登记,还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租赁公司有权就车辆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反过来,如果是你自己全款买车挂靠,一定要在挂靠协议里写清所有权归属,避免挂靠公司私自抵押、变卖车辆。

第五,逾期后积极沟通,不要失联。
出现资金困难是经营中的常事,一味逃避、失联只会让情况更糟。租赁公司收回车辆、起诉都需要时间和人力成本,很多时候是可以协商展期、减免罚息的。如果已经被起诉,一定要积极应诉,针对罚息过高、车辆处置价格不合理等点提出抗辩,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能有效降低损失。

结尾

货运行业关系着民生运转,每一位从业者都值得被尊重,但市场的风险不会因为行业辛苦就消失。融资租赁是工具,用好了能帮你起步,用不好反而会背上沉重的债务。签合同前多一分谨慎,经营中多一分规划,遇到纠纷多一分理性,才能在这条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物流运输法律事务,拥有成熟的案件处理团队,无论是代理金融机构追索债权,还是协助承租方应诉减损,都能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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