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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打工 12 年听力重度受损,申请职业病却被否认岗位?法院判了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十二载车间生涯听力受损,岗位之争终落槌:职业病维权第一步该怎么走

在机器轰鸣的生产车间坚守十二年,从青春正好到听力渐损,当一名普通一线工人想要为自己的职业损伤讨一个说法时,最先遇到的阻碍,竟然是 “自己到底属于什么岗位”。

公司说,你早在五年前就调离了冲裁岗位,现在做的是测试返工,和噪音作业早就没关系了;劳动者说,我的主管没变、岗位登记没变,连体检都是按冲裁岗做的,怎么说不算就不算了?

这起发生在广州南沙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岗位名称的分歧,背后却关系着职业病认定的核心前提,更关系着一位从业十余年老员工的切身权益。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者委托后,梳理证据、精准抗辩,历经仲裁与一审程序,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确认了冲裁操作员的岗位身份,为后续的职业病维权打下了坚实基础。

十二载车间耕耘,听力受损后岗位身份起争议

2010 年 2 月,林某正式入职广州南沙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成为生产制造部门的一名一线操作员。入职之初,林某被分配在装配部门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制造一线操作员。

入职两年后,因公司内部部门调整,林某被调往冲裁部门,正式成为一名冲裁操作员。冲裁岗位属于车间里的高噪音岗位,日常需要操作冲裁设备对板材进行加工,车间内机器运转的轰鸣声持续不断,长期作业很容易对听力造成慢性损伤。林某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六年,每天按时到岗,完成生产任务,期间公司也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6 年,常年在噪音环境下工作的林某,渐渐感觉到自己的左耳听力出现了明显下降,时常伴有耳鸣的症状。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知其存在听力损失的情况,建议尽量远离高噪音环境。得知情况后,公司曾主动提出为林某调动工作岗位,换到噪音更小的工位,但林某综合考虑后,没有同意这次调岗安排。

时间来到 2018 年,冲裁部门的主管李某找到林某,安排她到 FQC 车间从事产品返工工作,同时也需要在冲裁部门协助完成零件摆放、手工裁板等日常杂活。在林某看来,这只是部门内部的工作内容调整,自己的人事管理、岗位编制都还在冲裁部门,直属主管也依然是冲裁部的李某,因此她的岗位身份并没有发生变化,始终还是冲裁操作员。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林某的体检表上,工种一栏明确登记为 “冲裁(在岗)”,而连续三年的体检结论都显示,林某存在左耳重度混合性听力损失的情况。

看着体检报告上的结论,林某愈发确定自己的听力损伤和长期在冲裁岗位的噪音作业直接相关。她打算正式申请职业病鉴定,依法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公司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

当林某向公司提出需要出具岗位证明用于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方面明确表示,林某早在 2018 年 6 月就已经被正式调整到电测部门,工作地点在 FQC 车间,岗位是高压测试操作员(返工),早已不属于冲裁操作员的范畴,因此不能按照冲裁岗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这个答复让林某难以接受。在她看来,自己这么多年填写请假单时,岗位一栏写的一直都是冲裁操作员,各级领导审批时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公司安排体检,也是按冲裁岗位的标准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怎么到了要申请职业病的时候,自己的岗位就变了?

多次和公司人事、部门主管沟通都没有结果后,林某意识到,想要拿到公正的结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经过多方了解,她找到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代理此案,希望通过仲裁和诉讼确认自己的岗位身份,为后续的职业病认定扫清障碍。

仲裁庭上交锋,请假单成关键证据线索

接受委托后,天习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林某的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律师制定了仲裁请求方案:第一,确认林某与公司在 2010 年 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裁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第三,确认林某在对应期间的工作岗位为冲裁操作员。

很快,林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审中,公司方提出了明确的岗位划分主张:2010 年 2 月至 2012 年 8 月期间,林某的岗位是装配工;2012 年 8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确实是冲裁操作员;但 2018 年 6 月之后,公司已经正式将其调至电测部门,岗位为高压测试操作员,工作内容和冲裁作业完全无关。公司方认为,仲裁委最多只能确认 2018 年 6 月之前的冲裁岗位身份,之后的岗位不应予以认定。

针对公司的主张,天习律师当庭提交了林某留存的多份请假单作为核心证据。这些请假单跨度数年,上面清晰记载着林某的工作部门为 FQC 生产部,岗位为冲裁操作员,其中 2020 年的一份请假单上,直属主管签字正是冲裁部主管李某,其余请假单也均有部门经理的审批签字。

律师指出,这些请假单是林某日常工作中正常提交、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常审批的正式文件,足以证明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始终认可林某的岗位为冲裁操作员。如果公司真的在 2018 年就完成了正式调岗,不可能在长达数年的审批流程中,对 “冲裁操作员” 的岗位表述视而不见、从不提出异议。

同时,律师还补充提交了林某的职业健康体检表,证明公司在安排体检时,也是按照冲裁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体检项目为林某安排检查,进一步印证了林某的岗位属性。

经过审理,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准予林某撤回 2021 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某在 2012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期间的工作岗位为冲裁操作员;驳回林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拿到仲裁裁决后,林某松了一口气,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 公司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坚持主张 2018 年 6 月之后林某的岗位为高压测试操作员(返工),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定分止争,实际履行优先原则锁定胜局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天习律师团队继续代理林某应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法院首先归纳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包括林某的入职时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参缴情况、带薪年休假天数及已休情况、体检结果、请假单的签字真实性等,双方均予以认可。而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只有一个:2018 年 6 月 4 日之后,林某的工作岗位究竟是不是冲裁操作员。

公司方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调岗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林某实际已经在 FQC 车间从事测试返工工作多年,工作内容早已脱离冲裁作业,因此岗位性质已经发生了实质变更。

针对公司的诉讼主张,天习律师从劳动法律的核心原则出发,提出了全面的抗辩意见:

第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主张 2018 年就完成了岗位变更,但始终无法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岗位变更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就正式调岗事宜与林某达成过一致意见,所谓的 “调岗” 只是公司的单方安排,不产生岗位变更的法律效力。

第二,岗位认定应当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者的岗位身份,不能仅看用人单位的单方说法,而要结合日常管理、审批流程、待遇标准等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林某多年来提交的请假单均明确标注岗位为冲裁操作员,公司从部门主管到部门经理的多级审批环节,均未对岗位内容提出任何异议,这本身就是对岗位身份的默示认可。

第三,职业健康体检的岗位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职业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安排的专项检查,公司按照冲裁岗位的标准为林某安排体检,足以说明公司在内部管理中,始终将林某归入冲裁岗位的员工范畴,纳入职业病危害岗位的管理体系。

第四,工作内容的局部调整不等于岗位变更。林某虽然部分工作时间在 FQC 车间从事返工工作,但同时也承担冲裁部门的辅助性工作,且始终接受冲裁部门主管的管理,这种工作内容的局部调整属于部门内部的工作安排,不能等同于岗位的正式变更。

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林某的岗位为高压测试操作员,但被告提交的每份请假单上记载的工作岗位均为冲裁操作员,原告在审批被告的请假申请时,从未对被告填写的工作岗位提出异议,现原告主张被告岗位并非冲裁操作员,与双方实际履行的管理情况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广州南沙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在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被告林某在 2012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期间的工作岗位为冲裁操作员;
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全部负担。

拿到一审判决书的那一刻,林某悬了许久的心终于放了下来。这份判决不仅确认了她的岗位身份,更让她看到了职业病维权的希望。

律师办案心得:职业病维权,这些细节决定成败

这起案件看似标的不大,却是很多职业病维权案件的缩影 —— 很多劳动者在身体出现损伤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申请职业病认定,却往往卡在了 “岗位认定” 这第一步。用人单位常常以 “早已调岗”“不属于危害岗位” 为由,试图切断劳动者的职业病索赔路径。

结合本案的办理经验,天习律师也提醒广大一线劳动者,在职业病维权过程中,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首先,要重视岗位证据的日常留存。很多劳动者平时不会特意保留岗位相关的材料,等到发生争议时才发现手里没有证据。实际上,请假单、工作证、考勤记录、岗位通知、体检报告、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条中的岗位标注等等,都是证明实际岗位的重要证据。本案中,正是因为林某保留了多年的请假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才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其次,要明确岗位变更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尤其是涉及到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调整,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如果只是口头通知、或者仅仅调整了工作内容,但管理关系、岗位登记都没有变化,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岗位变更。

最后,职业病维权要趁早,且要走对程序。当发现身体出现疑似职业病的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及时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固定证据、启动程序。职业病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是一套完整的流程,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时限和证据要求,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劳动者少走弯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应当规范用工管理,调整岗位时履行法定的协商和书面告知程序,日常管理中的岗位登记也应当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避免出现 “管理一套、说法一套” 的情况,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劳动争议与职业病工伤维权领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一线劳动者职业健康维权案件,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劳动者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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