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买卖”合同,背后却是父亲对女儿的默默赠与;一份公证遗嘱,引发子女之间对薄公堂。
在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遗产的范围认定。什么属于遗产,什么不属于,往往是诉讼双方争夺的焦点。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颇有些曲折——父亲生前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卖”给了女儿,却至死未收一分钱房款。父亲去世后,儿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要求女儿支付那笔“未付”的购房款及逾期利息,这笔钱,到底算不算遗产?
一套房产,两份心思
故事的主人公是林老先生,他生前育有三个子女:林某强(儿子)、林某华(女儿)和林某宽(女儿)。2020年8月,林老先生因病去世,享年90岁。
就在父亲去世的前一天——2020年8月27日,他在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在我去世后,将我依法所有的一切动产全部遗留给儿子林某强、女儿林某华二人平均继承。”
这份遗嘱的出现,如同在平静的湖面投下一块巨石,激起了千层浪。料理完父亲的后事,林某强和林某华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份2007年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显示,父亲在2007年1月12日,将位于海珠区的一套房产(下称“涉案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的姐姐——林某宽,并且当天就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更令他们震惊的是,这笔20万元的购房款,姐姐林某宽似乎从未支付过。不仅如此,他们还找到了一张2006年5月21日的银行取款回单,上面手写着“某宽欠18000元”的字样。此外,他们还了解到,父亲曾以姐姐林某宽的名义购买过一份中国人寿的分红保险。
手握父亲的“铁证”遗嘱,林某强和林某华认为,这些父亲未收回的款项和财产权益,都属于父亲“依法所有的一切动产”,理应由他们二人平均继承。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姐姐林某宽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20万元购房款及逾期利息、归还18000元借款,并交付那份分红保险单。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法庭上,面对弟弟妹妹的指控,林某宽显得很坦然。对于那套房产,她道出了其中的隐情:
“这套房子,其实是父亲赠与给我的,而不是真的卖给我。”
林某宽解释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减免过户的税款,是一种过户形式。否则,一份真实的买卖合同怎么会连付款日期、违约责任这些最基本的条款都没有约定呢?更关键的是,在过户后的长达14年时间里,父亲从未向自己催讨过这20万房款。如果父亲真是要卖房,怎么会对这笔“巨款”不闻不问?
对于那份公证遗嘱,林某宽也提出了质疑。她认为,父亲立遗嘱时已年逾90岁,且在立下遗嘱的第二天便去世,其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是否能够真实表达意愿,是存在巨大疑问的。
至于那18000元的借款,林某宽更是矢口否认。她表示,那张取款回单上的手写字样并非父亲所写,自己也从未向父亲借过这笔钱。而那份分红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她自己,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与父亲的遗产毫无关系。
法院判决,法理昭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20万购房款、18000元借款和一份分红保单。它们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林老先生的遗产?
关于20万购房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价值巨大,但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仅为2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更为关键的是,合同签订后,在未收到任何房款的情况下,双方就立即申请了产权转移登记。并且在之后的十多年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林老先生曾向林某宽催告支付购房款。
这一系列行为,与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严重不符。林老先生的种种举动,已经足以表明其“不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采纳了林某宽的主张,认定涉案房产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既然属于赠与,那20万元的所谓“购房款”自然就不存在,更谈不上是父亲的债权或遗产。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18000元借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针对这笔借款,原告仅提供了一张手写“某宽欠18000元”的取款回单,但无法提供借据、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也无法证明该手写字样出自被继承人或被告之手。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关系的存在,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主张。
关于分红保单:权属清晰,非为遗产
根据被告林某宽提交的保险合同,该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林某宽本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这笔财产在法律上明确属于林某宽个人所有,与林老先生的遗产无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强、林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说法:遗嘱并非“万能确权书”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关于不动产的权属变动,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房产一旦过户,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本案中,虽然子女们主张房款未付,但房产本身早已不属于林老先生的遗产。
其次,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在亲属间房产过户中较为常见。这种做法的初衷是为了避税,但也极易引发后续的家庭纠纷。一旦过户完成,原权利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其权利主张将变得极为困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遗嘱的效力再高,也只能处分遗嘱人本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对于已经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或是遗嘱人从未合法拥有的财产,遗嘱中的任何表述都无法产生法律上的处分效力。
林某强和林某华或许认为父亲在遗嘱中写了“一切动产”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一个根本前提:遗嘱能处分的,仅限于“依法所有”的财产。那些已经赠与出去的房产、权属清晰的他人名下保单,根本就不在遗产范围之内,即便写了遗嘱,也只是一纸空文。
这个案例也提醒所有老年人,如果确欲将房产等大额财产通过赠与方式传承给子女,应当通过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最好能进行公证,以避免百年之后子女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让原本传递亲情的善意,演变成撕裂亲情的利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