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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违约方解除权”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2年初夏,广州的白云区街头已经热了起来。25岁的范小姐刷着手机,一则舞蹈培训广告吸引了她——“全能舞蹈教练网红团”“特训90天,5年免费复训”“全国300多家分校任意转校”——这些诱人的字眼,对于一个一直想学舞蹈的年轻人来说,确实很难不动心。

于是,她走进了一家舞蹈培训机构位于广州白云区的校区。宽敞的舞蹈教室、专业的教练团队、热情的课程顾问——一切都显得那么正规、那么“靠谱”。在工作人员的邀请下,她进行了课程了解和约课体验。很快,她做出了一个决定:报名。

一纸协议,22000元的“舞蹈梦”

2022年5月31日,范小姐与这家“转折舞蹈(化名)全国连锁”的同和校区签订了《舞蹈健身会员协议》。

这份协议的内容,现在看来颇具“玄机”:

  • 特训期:签订之日起90天,只能在报名校区上课;

  • 复训期:特训结束后,可在全国任一校区享受为期5年的免费复训;

  • 会员费:22000元;

  • 退费条款:乙方(学员)签订协议即代表知悉费用已收取不予退还;乙方提出退费构成违约,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也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违约方需赔偿实际交易金额的20%。

协议的抬头和落款处均加盖了该机构的印章,联系人和校长栏签署的是“关某”的名字,并留有一个手机号码。

5月29日,也就是签约前两天,范小姐已经支付了1088元定金。机构出具了收款收据。5月31日签约当天,她又通过微信向该机构支付了剩余的20912元。22000元,一分不少,全部到账。

一节课没上,两次申请延期

缴纳了全额学费之后,范小姐却因为个人原因迟迟未能开始上课。

2022年6月1日,也就是签约后的第二天,她在微信上向舞蹈室工作人员申请延期一个月。工作人员同意了。

2022年7月30日,她再次申请延期两个月。工作人员再次同意了。

也就是说,从5月31日签约到8月中旬,整整两个半月的时间里,范小姐没有上过任何一节课

“我不想学了,能把钱退给我吗?”

2022年8月13日,范小姐第一次向舞蹈室提出退款申请

然而,舞蹈室工作人员的回复干脆利落:“无法退款。”

范小姐不服气。她翻出那份协议,指着上面的条款与工作人员理论。但对方的态度始终如一: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费用已经收取不予退还”,你提出退费就是违约。

之后的日子里,范小姐多次与舞蹈室沟通退款事宜,双方陷入了漫长的拉锯战。

更糟糕的事情还在后面。
2022年11月左右,也就是范小姐提出退款申请大约三个月后,该舞蹈校区进行了转租,已经搬迁。原来的舞蹈教室人去楼空,所谓的“全国连锁”也联系不上了。

范小姐这才意识到,自己不仅没上成课,连“课”都没了。

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赔偿律师费

无奈之下,范小姐委托了天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她的诉讼请求有三项:

  1. 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舞蹈健身会员协议》;

  2. 被告返还健身会员费22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6月1日起算);

  3. 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4. 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谁是真正的“违约方”?——法院这样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关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首先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协议上加盖的印章并非注册登记法人。那么,谁是真正的交易相对方?

法院向电信运营商调查了协议上留存的手机号码的实名认证信息,结果显示:该号码系被告关某实名认证使用。结合协议上“联系人”“校长”处签署的正是关某的姓名,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关某就是涉案交易的相对方

接下来是本案的核心争议:合同该不该解除?钱该不该退?

法院的论证思路非常清晰,分三步走:

第一步:原告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范小姐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在被告处进行过了解、约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范小姐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然而,协议约定的特训期为签订之日起90天,范小姐在签订协议后不仅没有上过任何课程,还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并在合同期限内明确提出退款。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范小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协议,属于根本违约方

第二步:违约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既然范小姐是违约方,是不是就意味着合同不能解除、钱也不能退了?

法院给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观点:涉案教育培训合同确实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被告无法强迫原告接受教育培训。即使原告作为违约方,也应当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利

这个观点的法理在于: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配合与信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一方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强制履行不仅不现实,还可能引发更多纠纷。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协议于2022年8月13日(即范小姐提出退款之日)解除

第三步: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解除了,但范小姐是违约方,不能全身而退。

法院指出,被告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均指派专人提供了咨询、约课服务。而且,范小姐占用了培训名额,导致被告无法新招其他学员,必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酌定范小姐作为违约方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00元

也就是说,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健身会员费为:22000元 - 3000元 = 19000元

至于利息和律师费,法院认为范小姐作为违约方无权向被告主张,且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律师费,因此全部驳回

最终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范某与被告关某签订的《舞蹈健身会员协议》于2022年8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范某健身会员费19000元;

三、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负担167元,被告负担341元。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这个案子虽然标的不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却非常有代表性,尤其是在预付式消费日益普及的今天。以下几点值得每一位消费者认真思考:

第一,“概不退款”不等于“绝对不能退”。很多培训机构在合同中写入“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的条款,试图用一纸合同将消费者“锁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当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消费者明确拒绝继续履行时,法院可以支持解除合同——即使消费者是违约方。

第二,违约方解除合同不等于“全身而退”。合同可以解除,但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解除合同,但也认定原告需赔偿被告3000元的经济损失。这个“折中”的处理方式,既保障了消费者不被“强制消费”的权利,也保护了经营者因消费者违约而遭受的合理损失。

第三,签约前要想清楚,签约后要讲诚信。范小姐签约后一节课没上、两次申请延期、然后直接要求退款——这一系列行为在法院看来就是“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协议”。如果确实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应当尽早与对方协商,而不是等到对方已经投入了服务成本之后再突然提出解约。

第四,保留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范小姐能够顺利起诉并获得部分退款,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她保留了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这些证据缺失,连谁是真正的交易相对方都难以证明,维权将更加困难。

第五,选择培训机构要擦亮眼睛。本案中的机构虽然号称有300多家分校,但协议上加盖的印章并非注册登记法人。消费者在选择这类机构时,应当核实其工商注册信息,尽量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机构,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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