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上,我们常听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可如果有一天,公司突然通知你一个人“停工停产”,却让其他同事照常上班,你会怎么想?
今天我们要讲的,是一位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了12年多的老员工的故事。她遭遇了工资缓发、针对性的“停工令”,最终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法院的判决,也给了我们诸多启示。
十二年的老员工,收到了“专属”停工令
乔女士(化名)于2010年3月入职广州一家五金贸易公司,担任跟单员。从青涩到成熟,她将人生中最宝贵的十二年奉献给了这家公司。
2020年7月,双方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乔女士的工资并不算低,根据她的说法,其月平均工资能达到14000元左右,由基本工资11000元 + 每日伙食补贴 + 每月2500元固定补贴构成。虽然公司主张这2500元是老板发的“红包”,但乔女士坚称这就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并且每月都是如此发放。
然而,平静在2022年被打破。
2022年7月29日,乔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主管发来的微信通知,告知她“经公司及有关领导决定,员工乔钱连自2022年8月1日起进行停工停产”。根据通知,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生活费,但绩效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一律取消。
收到通知的乔女士感到震惊且不解。凭什么整个公司就我一个人被停工?为什么偏偏是我?
愤而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补偿
事发第二天,2022年7月30日,乔女士向公司发出了一份《离职通知书》。她在通知书中明确指出:公司从去年起就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仅针对她一人发出停工停产通知,实质上是变相解除劳动合同,逼迫她主动走人。因此,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乔女士认为,公司至少拖欠了她2021年5月以及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5000元。她算了算账,按照自己14000元的月平均工资,以及12.5年的工作年限,公司应当支付她17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公司辩称,2500元并非固定工资而是老板私人红包;2021年5月因经营困难,大家协商只上一半班,发50%工资也是合理的;至于那份“停工令”,公司则甩锅说是主管“擅自提前泄露”,并非公司最终决定,公司实际上准备在8月1日向所有员工发送通知。
对于公司这连番辩解,乔女士感到愤怒,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最终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法庭交锋:是经营困难,还是变相裁员?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争议一:2500元是工资还是红包?
乔女士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公司财务每月固定转账支付基本工资和伙食补贴,而法定代表人则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固定支付2500元。这种固定、持续的支付模式,显然符合“工资”的性质。
而公司虽然坚称是“红包”,却始终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是临时性、奖励性的打赏。最终,法院采信了乔女士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1000元 + 2500元固定补贴。
争议二:2021年5月工资能否打五折?
对于2021年5月的工资,乔女士出勤了17天,公司却只发放了50%的薪酬。公司解释称当月经营困难,大家协商上半个月班。但问题在于,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经营困难”到了需要全员降薪的程度,更无法证明乔女士同意了该方案。法院因此认定,公司此举于法无据,需补足差额。
争议三:“停工令”的性质认定
这是本案最核心、最关键的争议点。
公司虽然辩称主管是“擅自”发送通知,但这一说法显然不合常理。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其发送的通知代表了公司行为。更可疑的是,公司在7月29日只发给了乔女士一人,而所谓的“计划8月1日发给全体员工”的说辞,更像是事后补救的托词。
法院认为,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导致必须停工停产。在仅针对乔女士一人发出“停工通知”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意图在于逼迫乔女士主动辞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行为违法,需赔偿16.8万
最终,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基本支持了乔女士的诉求。
- 工资差额: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20475.34元(经法院核算,与乔女士主张的25000元略有出入)。
- 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乔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11000元 + 2500元)× 12.5个月 = 168750元。由于乔女士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000元,而法院核算的基数为13500元,最终支持了168750元的补偿金。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停工停产”的权利,更不能通过“针对性”的调岗、停工等手段,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律师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都是证明工资标准和公司行为的“铁证”。当遇到公司恶意欠薪或变相裁员时,不要轻易签署任何自愿离职的文件,而应当像乔女士一样,通过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方式,明确表达离职原因,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合规经营是底线。利用优势地位“耍小聪明”变相裁员,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公司因经营困难需要调整时,应当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并与员工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职场的路很长,既有风平浪静,也有暗流涌动。了解法律、善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那个在职场中努力奋斗的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