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他们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一旦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其与平台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以及骑手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一个外卖骑手的意外遭遇
故事发生在2020年底,家住广州增城区的张某某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注册成为一名网约配送员,并与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签订了一份《网约配送员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作为网约配送员负责物流配送任务,由这家公司对她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同时公司为她投保意外险,为她在送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经济保障。
本以为这是一份能带来稳定收入的灵活工作,但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打破了平静。2021年3月6日下午两点多,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光明东路上,当她行至人民医院路段时,前方一名叫郑某某的驾驶人驾车越过道路中央的双黄实线违法左转弯。张某某避让不及,二轮电动车瞬间失控,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经医生诊断,她的伤情十分严重,包括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膝上囊及关节腔内积液,以及双肺上叶及下叶散在炎症。这次住院治疗,她从2021年3月6日一直住到3月22日,共计16天。出院时,医生特别叮嘱,她需要全休三个月,避免患肢负重,并在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返回医院拆除骨折内固定器。
随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为郑某某驾车越过双黄实线左转弯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安全、操作不当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治疗告一段落后,张某某于2021年12月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经过法院摇珠选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在2023年7月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评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建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为了这份鉴定,张某某支付了鉴定费用共计3452元。
原告诉请 要求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张某某认为,自己与被告公司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她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她一纸诉状将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接近20万元。
被告抗辩 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公司无过错
面对张某某的索赔要求,被告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则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平等的服务合作关系。张某某可以根据美团众包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是否接单、何时接单,公司不对她进行上下班考勤,她也不需要接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因此,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此外,公司还指出,即便退一步认为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而本次事故是张某某自己和案外人郑某某的过错导致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她自己提供的,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公司在答辩中还提到,已经为张某某投保了平安保险,并且保险公司已经向她赔付了6万元。
法院认为 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清晰,那就是被告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到底应不应该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网约配送员协议》,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按照相应标准对张某某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同时,被告公司对配送服务的路线、时间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张某某提交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摘要备注写的是“劳动费”,而且被告公司的客服聊天记录也显示公司曾为张某某出具劳务关系工作证明。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是在接受被告公司的指示从事配送服务,被告公司也从张某某的配送服务中获取了收益。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具备了雇佣关系的本质特征。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被告公司应当对张某某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公司提出的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公司无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6万元,法院明确指出,该保险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从本案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判决结果 公司需赔偿七万四千余元
在确定了责任归属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广东省的赔偿标准,对张某某的各项损失逐一进行了核算。最终认定的合理损失包括护理费1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1380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9708元,鉴定费345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七项合计139596元。
考虑到事故中张某某本人也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公司需要赔偿张某某69798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张某某共计74798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问题。
第一,协议名称并非决定性因素。很多平台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会与从业者签订名为“合作”、“承揽”或“众包”的协议,意图否认劳动或雇佣关系的存在。但法院在审理时,并不会只看协议的名称,而会重点审查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平台企业对从业者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标准等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从业者需要遵守平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那么双方之间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关系。
第二,平台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公司从张某某的配送服务中获取了收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享受了劳动者创造的利润,就应当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事故责任划分影响赔偿数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中张某某本人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她自己也需承担50%的损失。这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无论从事何种职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也会直接影响到日后索赔的比例。
总的来说,这起案件的判决,为众多像张某某一样穿梭在城市中的外卖骑手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它告诉我们,法律会穿透表面的协议形式,去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当平台企业实质上对骑手进行着管理和控制,并从其劳动中获益时,就应当为骑手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买单”。同时,劳动者自身也应注意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证据,例如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