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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融资租赁爆雷,丈夫断供妻子也要还钱?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在交通运输、设备购置等领域被广泛应用,它像一把钥匙,为许多人开启了事业的大门,然而一旦资金链断裂,这把钥匙也可能变成沉重的枷锁,本案中的詹某某便经历了这样的困境,他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购买了三辆半挂车,却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而被判令支付数十万元,其配偶和挂靠公司也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由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对于许多经营者、车辆挂靠从业者以及家庭财产规划都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一 案件起因:融资购车后的还款危机

时间回到2020年8月,个体运输从业者詹某某看中了运输行业的商机,希望购置三辆通泰鼎盛牌自卸后翻半挂车来扩大业务,由于资金不足,他选择了一种名为“售后回租”的融资模式,具体操作是,詹某某先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然后将车辆卖给融资租赁公司,最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这样他只需要按期支付租金即可获得车辆的使用权。

2020年8月18日,詹某某与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正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某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这三辆半挂车,然后出租给詹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4个月,每期租金为5091.13元,每辆车有一期,三辆车合计每月的租金支出不菲,合同还约定,在詹某某付清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某租赁公司,租赁期满后,詹某某支付每辆车100元的留购价,才能获得车辆的所有权。

同日,为了配合车辆的运营资质要求,詹某某、某租赁公司与惠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挂靠协议书》,根据协议,车辆虽然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但三方均确认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某租赁公司,某物流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车辆的使用权归詹某某,此外,某租赁公司与某物流公司还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将这三辆车抵押给某租赁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此来公示和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詹某某的妻子肖某某向某租赁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明确表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她愿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同时,某物流公司也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詹某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车辆购买价款,并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车辆交付,所谓占有改定,就是法律上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租赁公司,但车辆仍由詹某某继续占有使用,起初,詹某某还能按时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租金,累计支付了约11.26万元,但自2021年3月20日起,他的支付开始出现逾期,此后虽陆续支付了部分逾期租金,但最终还是彻底停止了付款,截至2022年3月6日,詹某某拖欠的租金总额已经高达253890.48元。

二 诉讼请求:租赁公司的全面追讨

多次催收无果后,某租赁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最初的诉讼请求可谓全面而严厉,主要包括以下七点:

第一,请求判令詹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253890.48元。

第二,请求判令詹某某支付逾期罚息,自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

第三,请求判令詹某某支付违约金50778.096元,这笔金额是按未付租金的20%计算得出的。

第四,请求判令詹某某支付三辆车的留购价共计300元。

第五,请求判令詹某某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等费用暂计5000元。

第六,请求判令詹某某的妻子肖某某以及挂靠公司某物流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请求法院确认某租赁公司对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三辆半挂车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些诉讼请求合计金额高达341808.716元,对于已经陷入资金困境的詹某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庭审过程中,某租赁公司主动做出了一些调整,放弃了要求支付50778.096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将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从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变更为更温和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这一调整既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也为后续法院判决奠定了基础。

三 审理过程:各方的不同回应

龙门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本案的核心人物,被告詹某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这种放弃自身诉讼权利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后果往往是法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和证据进行缺席判决,结果自然对缺席者不利。

詹某某的妻子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但她的答辩显得苍白无力,她只是表示,自己清楚丈夫把车辆转租给了别人,其他具体情况她一概不知,这种“不知情”的抗辩,在面对她自己亲笔签署的、明确承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声明》时,显得非常无力。

被告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也到庭应诉,他辩解称,涉案车辆仅仅是挂靠在他们公司名下,詹某某与车行签订贷款协议的情况他们并不清楚,他们公司只负责收取挂靠费,但自2020年8月起,他们就再也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的挂靠费,车辆是被租赁公司和车行扣回去并转租给其他人的,言下之意,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无辜的“名义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某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坚持了起诉状和庭审中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支持其全部主张。

四 法院认定: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梳理

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进行了认定,首先,法院确认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及相关附件、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认为这些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其次,法院查明了资金流向和履约情况,某租赁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购车剩余款项308940元支付给了汽车销售公司,完成了自己的融资义务,而詹某某在支付了前期11万余元的租金后,自2021年5月之后便停止了付款,构成违约。

关于拖欠的具体金额,法院经过核算,确认截至2022年3月6日,詹某某尚欠租金253890.48元,这个数字的计算方式很清晰:三辆车24个月的总租金(5091.13元乘以24个月乘以3辆车)减去他已经支付的112670.88元,等于253890.48元。

法院还注意到,原告某租赁公司为追索这笔债权,已经实际支出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对于某物流公司辩称的“车辆已被租赁公司扣回转租”的说法,法院并未在判决理由中予以采纳作为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因为保证责任是基于保证函的独立承诺,除非主债权消灭或保证期间届满,否则保证人不能因车辆占有状态的变化而免责。

五 法院认为:责任主体的法理剖析

龙门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法院认为”部分,清晰地阐述了判决的逻辑。

第一,关于主合同责任,法院认为,詹某某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直接承租人,在享受了融资和用车便利之后,未能按月支付租金,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旧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因此,某租赁公司请求詹某某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逾期罚息以及合同约定的留购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第二,关于逾期罚息,虽然原合同约定了每日千分之一的高额罚息,这折合年利率高达36.5%,但原告主动将诉请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标准是当前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法院认为原告的这一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平衡了惩罚性与公平性,因此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配偶的责任,肖某某虽然辩称对具体情况不清楚,但她向某租赁公司出具的《声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该声明明确确认了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她必须为自己的承诺承担法律后果,对詹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关于挂靠公司的责任,某物流公司同样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詹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权人某租赁公司可以绕过主债务人詹某某,直接要求保证人某物流公司偿还全部债务,某物流公司以“只收挂靠费、不清楚还款协议”为由抗辩,显然不能对抗其白纸黑字签署的保证函的法律效力。

第五,关于优先受偿权,由于某租赁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某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也就是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三辆半挂车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 判决结果:一锤定音的司法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分析,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全面支持了原告某租赁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决书的第一项至第三项,明确了主债务人詹某某的支付义务,他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租赁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53890.48元及相应的逾期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是以253890.4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同时,詹某某还需支付三辆车的留购价300元以及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判决的第四项,明确了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肖某某和被告某物流公司对詹某某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原告可以直接要求肖某某或某物流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欠款。

判决的第五项,确认了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原告某租赁公司对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三辆通泰鼎盛牌自卸后翻半挂车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三辆车的车架编号分别为LA9940Z36L1TZL633、LA9940Z3XL1TZL635和LA9940Z31L1TZL636。

此外,案件受理费3214元也全部由被告詹某某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 案件解析

第一,关于融资租赁中的“占有改定”与所有权归属,很多人误以为谁占有、使用车辆,谁就是车主,或者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车主,但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尤其是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使用权是完全分离的,承租人虽然开着车,但车主是融资租赁公司,这一点在判决中得到了明确支持,一旦断供,公司收回车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连带责任”的沉重代价,本案中,肖某某和某物流公司都签署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文件,这一签,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不分份额地要求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偿还全部债务,很多人出于帮忙或以为只是“走个形式”而随意签署担保文件,最终却要为自己的签名付出沉重的财产代价,对于任何人来说,签署保证合同或确认夫妻共同债务,都应当像签署自己的购房贷款合同一样谨慎。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合理性,本案中原告主动放弃了20%的违约金请求,并将罚息从每日千分之一(年化36.5%)主动调低至LPR的四倍(约年化15.4%左右),这种做法既表明其诉讼请求更趋理性,也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对于被告而言,如果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罚息标准过高,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第四,关于缺席判决的风险,詹某某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这使得法院只能完全依据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认定事实,虽然从判决结果看,即便他到庭也可能难以改变败诉结局,但在很多案件中,被告出庭可以就欠款金额、计算方式、还款情况等细节提出异议,有时能显著降低最终支付金额,消极逃避诉讼,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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