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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经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郭小双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36人看过


员工经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

可以解除,需要按照”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实操建议】

1)应该选择合适的解除方式

2)尽量不要使用”不胜任工作“解除

3)在《劳动合同》中应该明确哪些属于”录用条件“,例如:

?患有精神病不适宜工作或者患有按国家法律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

?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或业务成果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或未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

或工作指标的(如:试用期内每月销量不低于*****元。);

?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岗位职责或者经试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本人已知悉并愿意遵守本《录用条件确认函》的全部内容,同时,本人接受公司对本人 进行考核,该考核需要参考上级或同事的意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因素,本人知悉 并认可公司做出的考核结果。

4)在试用期内,保留好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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