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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吗?

发布者:郭小双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31人看过

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吗?


【答案】

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双方签字盖章,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劳动合同有效。


【实操建议】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没有实质区别(除了裁员),所以 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建议用人单位签署;

2、某些特殊地区(例如江苏)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向员工告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3、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可以向发放《续签通知》或者《续签意见征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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