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到期自动延续"有效吗?支付二倍工资吗?
案号:(2019) 津0103民初5760号
劳动者诉称: 2016年12月22日,李某与天津某足球俱乐部签订《xx工作合同》。2017年12月21日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俱乐部工作,但俱乐部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俱乐部给付双倍工资464629.08元。
公司辩称: 不存在合同到期没续签的情形,《xx工作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1+2年,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赛程变更,聘用期限需要延长以满足比赛需要,由俱乐部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李某予以配合。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俱乐部根据李某工作业绩和表现有权主动选择续约合同至2019年12月20日”。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亦未提出变更原合同,故应视为原合同期限延续至2019年12月20日。因此,对李某主张的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