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9)京0105民初87498号
案情简介:黄某曾于2017年5月经外企公司派遣至大众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黄某于2019年5月离职。后黄某再次应聘大众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参与面试,大众公司于2019年8月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黄某发送录用通知,明确黄某任职法务部助理,月工资标准为13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黄某回复表示接受该录用。2019年8月15日,大众公司向黄某发送邮件,表明由于业务需求的变化,撤回黄某的录用函,其入职被取消。黄某起诉要求判令大众公司、外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7321.25元。
裁判结果:大众公司向黄某赔偿损失40500元。
案例分析:大众公司向黄某发出录用通知书,系为缔结劳动合同关系的要约,黄某业已表示接受该录用,应视为对大众公司要约的承诺,双方至此已经达成缔结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合意。在黄某尚未正式提供劳动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尚未正式建立,故大众公司撤回其录用通知书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向黄某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因此,法院结合黄某的工资标准、另行入职的日期等因素对于黄某因大众公司取消录用导致的合理损失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