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虽订立承包合同/劳务合同,但如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
案号:(2017)京02民终1216号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思路:
本案《油房承包合同》中的条款均表明,田某与某家具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支配与服从、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此明显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而且《油房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费用的内容均属于具体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与计算方法,还涉及到伙食、房补、工龄等原本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事项,故双方订立的《油房承包合同》虽然表述记载有承包的字样,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依据上述《油房承包合同》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因某家具公司拖欠田某工资,田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家具公司应该向田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此,双方虽然订立承包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如果员工与公司在身份上具有从属性,接受公司的管理(例如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按照公司要求打卡上下班、要求穿着公司工服、工牌等行为),应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