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其雇主的指引下,按照其所提供的服务条件,向其支付报酬。比如:保姆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劳动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并付酬。比如,装修或者建筑工程,都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契约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区别雇用与承揽关系的首要目的是确定谁应负和应承担的责任。
这两种关系的不同之处是:
一、目的不同。雇用关系是指劳动的提供,而承揽关系是指工作的完成,工作的结果是最后的目的,而提供劳动只是把工作做完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动不是纯粹的劳动。
二、人身依附不同。在雇用关系中,员工通常要服从其雇主的命令,并在提供工作时服从其命令;而承揽人和定作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三、风险承担不同。在雇用关系中,雇主通常是承担风险的一方,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受的个人伤害负责,并且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如果雇员因其提供的工作而使其承认受到损害,则雇主应向受害者负责。但雇员由于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雇主有权要求员工赔偿;而员工在雇用过程中,若自身受到伤害,则应由雇主负责。若因雇用关系之外的第三者而导致员工的身体伤害,则雇主有权要求实际侵权人赔偿。
在承揽合同中,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失,定作人不负任何责任,而定作人仅对其作出、指示或选任有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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