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青青律师
郑青青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泰安
13562880943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安徽、澳门、北京、重庆、福建、甘肃、广东...

咨询我
09:00-21:59

肥城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郑青青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4日 2515人看过 举报

2024-02-0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山东XX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支付XXX欠款138992元及利息;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XXX承担。

事实和理由:XXX和XXX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9年至2020年常年有石子买卖合作。2021年2月9日,经XXX多次催要,双方结算,XXX尚欠XXX石子款138992元,XXX当日亲笔书写欠条一份,欠条到期后,XXX多次找XXX催要此款项,XXX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

X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X曾自XXX处购买石子。2021年2月9日,双方经过结算,XXX向XXX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XXX至今未付款。

本院认为,XXX和XXX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有XXX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XXX要求XXX支付石子款13899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XXX未能证实交货时间,且案涉欠条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日,本院确认利息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X石子款138992元;

二、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X利息(以13899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党员律师,2010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目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
1370920********26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