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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行为可以以单位为主体吗?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599人看过

自首行为可以以单位为主体吗?
  《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了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另外,《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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