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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卖淫嫖娼的处罚是怎么规定?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671人看过

网友开房嫌对方胖拒付钱 大吵引来路过警察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结交网友已是很平常的事,与网友见面也变得屡见不鲜。可是发生在大庆的一件网友见面的事情,却着实雷倒了众人。

  来大庆打工的小梅(化名)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叫李刚(化名)的男子。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聊了几次后,李刚提出,希望两人能亲密接触。小梅同意了。

  小梅说自己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大庆没有找到工作,实在没钱了,就是想挣点回家的路费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最终以200元钱成交。李刚告诉了小梅见面地点。可是,当李刚见到小梅后,却反悔了。原因竟是嫌小梅太胖。

  李刚觉得,小梅的体重应该在130斤左右,而自己喜欢110斤的,不符合自己的审美要求。小梅觉得,李刚的话太伤自己的自尊心了,还害自己白跑一趟,就和李刚在旅店的走廊里大吵了起来。两人的争吵声,恰巧被在旅店检查的民警听到。民警说,即使没有发生性关系,只要有讲价还价的行为,就构成了卖淫嫖娼。目前,二人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

  

  卖淫嫖娼如何认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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