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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42人看过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总则分则双重立法例,即混合式立法设置,自首制度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出双重规定。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法定分类。
  在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2款规定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殊自首、“余罪”自首);同时,在分则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第392条第2款又特别分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下,刑法总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具体性规定,但分则规定的适用于个别犯罪的特别自首不是对总则规定的简单性重复,它有其独特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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