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含义不同时保险人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要点】
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的含义不同,且该用 语含义的变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保险人 应就该用语的特定含义向投保人提示说明。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 明义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要 求确认相关保险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基本案情】
某保险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承保协议》。 保险合同关于雇员的定义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俞某于保险期 间内在某钢管厂车间工作时受伤。某钢管厂垫付费用后向某保险 公司北分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俞某与某钢管厂系劳务关 系而非劳动关系拒赔。某钢管厂不服, 将某保险公司诉至一审法 院,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支付某钢管厂伤残赔偿金80 000元、医疗费10 686.09元、 误工费3780元。
【裁判理由】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于俞某与某钢管厂之间是劳动关 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劳务关系是否在保险范围内发生分歧。要 确定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否涵盖劳务关系,首先有必 要厘清“雇佣关系”的含义。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 对雇佣的释 义为“用货币购买劳动力”。《现代汉语词典》对雇佣的释义代表 了一般社会公众对于雇佣含义的普遍理解。用工方出资购买劳动 力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共同的基本特征。因此, 一般社会公众 对雇佣关系的理解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作为法律术语,雇佣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佣关 系包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等同于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 步释明的答复》中对雇佣关系使用的语境可以判断,最高人民法 院均取其狭义,即等同于劳务关系。
综上,无论是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还是作为法律术语,雇佣 关系均不特指劳动关系。因此, 作为雇佣关系中两方主体的雇主 和雇员,亦不特指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关保险条 款将雇员的定义限缩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有违一般社会公众 对雇员的通常理解和其作为法律术语的通常含义,极易造成投保 人对保险条款中雇佣关系内涵的误解。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责任范围条款是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限缩保险责任范围牵涉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重大利害关系,故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该条款,让其充分知晓。在涉 案保险合同中,“雇佣关系”特指劳动关系。保险人从主观上未意 识到有对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必要,从客观上亦未做出提示说 明的行为。因此,某企业管理公司和某钢管厂要求确认雇员定义 条款不成为涉案保险合同内容,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