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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免除或限缩主险之承保范围,应明确说明不同 险种之间的关系 ——某物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0日|分类:保险理赔 |520人看过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免除或限缩主险之承保范围,应明确说明不同 险种之间的关系

——某物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条款》约定内容并未将停车场内的车辆损失排除在物业管理责任 保险赔付范围之外。故应当就此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认定在附加停车场责任险之外仍可适用物业管理责任险。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于2019108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物 业管理责任保险,被保险项目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保险期限 自20191011  日零时至20201010  日二十四时止。物 业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 元,其中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500元, 人身事故零免赔,同时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停车场每次事故免 赔300元,整车盗抢免赔20%,每车赔偿限额10万元。

2020610  日上午915分左右,北京市朝阳区某小 区14号楼东北侧大树发生倾倒事故,并砸中一辆停放在小区内 的车牌为京C***的小轿车以及路过的行人德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造成车辆损坏、三人受伤、行人推行的婴儿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某物业公司对伤者实施救治,同时向某财产保 险公司报案。某物业公司为伤者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 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18  047.99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对受损的车 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214 454.5元。20201229  日,某 物业公司向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214 454.5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2125  日向某物业公司 赔付了车辆损失10万元,婴儿车赔偿款1600元。某物业公司向 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向某物业公司支付 包括车辆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在内的保险赔偿金132 502.49元。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已就车辆损失实际赔付214 454.5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已赔付10万元,尚余114  454.5元应 在扣除免赔额500元后在物业管理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故作 出终审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物 业公司支付赔偿款18  047.99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赔付某物业公司保险赔偿金113  954.5元;驳回某物 业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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