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不应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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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的病情和身体情况存在个体差异,癌症确诊方式的选择 和必要性,应以就诊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意见为主,该方式不应 受到保险关系的限制与约束,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医疗机构 已出具的检查结果与其合同约定检查方式的检查结果相斥,应予 以赔付。
【基本案情】
苏某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某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险 金额2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轻 症疾病保险金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共50种,具体如1.恶性肿瘤-轻度2.较轻 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 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 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 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苏 某某已交纳保费,苏某某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被诊断 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苏某某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行射频消融 手术,后期复查,显示甲状腺右叶结节部分吸收、体积缩小。苏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考虑被保险人所提供 的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细胞学检查报告单非条款中规定组织 病理学检查诊断为由拒赔。苏某某不服, 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保 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向苏某某支付保险金60 000元;某保险公司继续承保并 豁免该重疾险自肿瘤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用。
【裁判理由】
病患的病情和身体情况存在个体差异,癌症确诊方式的选择 和必要性,应以就诊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意见为主。该方式不应 受到保险关系的限制与约束。本案中, 被保险人苏某某已通过细 胞学检查方式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医院及主治医生根据其病 情选择最适宜其身体情况的诊疗方式,对其进行射频消融手术治 疗。“细胞学检查”与“组织病理学检查”虽在医学标准上存在差 异,但某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病理学检查会与细胞学检查的结 果相斥,故某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理赔。现苏某某已被诊断为 恶性肿瘤,符合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范围,某保险公 司认为应当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方式才能确诊的主张,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