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已然不符合条件,保险公司放弃主动 询问与审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职业 并未发生变化,即使保险人对该条款已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也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限额的主张,应以合同约 定的事项为准,保险人主张约定事项以外的保险责任限额的,人 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于某某作为投保人为魏某某在某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网络投保平台(下称某保平台)投保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行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期限为2021年4月10 日至2022年4月10 日,意外残疾保 险金最高500 000元。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录屏,投保须知 以弹窗方式显示,告知投保人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分 类表1-3类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须知未显示出可查看 的职业分类明细。
2021年11月17 日18时01分保险事故发生,机动车驾驶 人杨某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驶至640公里处,追尾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罐 式半挂货车,致使其车辆前移撞击其余机动车俩,造成四车不同 程度受损,且有人员伤亡。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某某负 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某、闫某某无 责任,乘车人魏某某无责任。
投保人于某某于2022年11月22 日通过某保平台向保险公 司报案,某保平台理赔顾问于2022年12月21 日电话联系投保 人于某某,询问魏某某所从事职业,于某某回复称魏某某从事营 业货车职业。保险公司于2022年12月29 日向于某某发送解除 合同拒赔通知。魏某某认为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 险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保险公 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魏某某意外伤残保险金150 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害医疗费20 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