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二手翻新”电器伪装“原装正品”的商标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在佛山成立叠某贸易公司,先后雇请被告人吴某某、魏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电商平台等渠道购入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退回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再购进第三方假冒的各种配件、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对电视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屏幕、配件等不同程度翻新,经重新包装后在二手交易平台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更换了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经核查,上述电视机共价值52.9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颜某某仅从二手备件库购买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多达10837台。
【裁判结果】南海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颜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将正品“二手翻新”电器伪装成“原装正品”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破坏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2023年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