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无权使用,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2. “同一种商品”,即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
3.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4.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或者其它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5.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一)名称之辩——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1.审查名称是否相同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审查涉案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名称,与权利人核定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名称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是同一种商品。例如,权利人对其生产的商品起名为“电吹风”,而行为人对其生产的商品起名为“插电式风力干发器”,虽取名不同,但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商品名称均为“电吹风(C110020)”,属于“同一种商品”。
案例一:被告人孙国强、钱书增、周健犯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74号)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包括假冒“思念牌”水饺、汤圆、羊肉片的货值金额。但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商标注册证以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实,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系思念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该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的范围为:饺子、元宵、馄饨、包子、春卷、方便米饭、八宝饭、粽子、馒头、冰淇淋。“羊肉片”并不在“思念”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名称不同不能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被告人生产的是“思念”牌水饺、汤圆,“思念”注册的是饺子、元宵。水饺体现出饺子的一种烹饪方式,二者实际指向的是同一种食物,汤圆与元宵(3007),只是因地域文化差异而叫法不同,在分类表中的名称是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2.名称不同的审查是否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
如果对应的商品名称不同,还要考察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以及在相关公众一般认知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例如,“人用药(050328)”与“打虫药(人用)(050154)”,“象棋(C280025)”与“国际象棋(C280026)”,“汽车转向指示灯(110255)”与“汽车灯(110256)”,虽然它们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确是不同的商品名称,但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从相关公众的角度看,其实质为同一事物,实践中一般判定为同一种商品。
案例二:(2013)沪二中刑(知)终字第5号缪银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裁判理由:虽然卡地亚注册商标核定商品范围没有戒指、耳环等,但上诉人销售的戒指、耳环等商品与卡地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小件饰物”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3.审查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例如电视机与显示器)
2016年浙江省高院刑二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的解答》第6条中提到,在判定是否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时,既不能仅局限于“名称相同的商品”,但也要注意避免将商标民事侵权判定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标准扩大适用到刑事案件领域。
因此,在辩护过程中,要重点审查以上三点,结合专业知识、生活常识、社会公众认知等多方面,综合提出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系类似商品的辩护意见。
Ps:同一种服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9条: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