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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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辩护?佛山刑事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公司法 |479人看过

一、质疑秘密秘密性。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的特征。对于保密性就要审查

(一)是否有建立保密制度,并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以及违反保密制度应当承担的后果。同时对于涉密的资料是否落实保密措施。

(二)是否有组织学习与培训。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学习、教育和培训的相关书证。如果只有纸面上的制度,而没有为行为人所认知的证据,则可以认为行为人不知晓单位的相关保密制度,可以主张主观不明知。

(三)是否与行为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时职工与单位签署的确定职工保守企业相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及处罚措施,可以证明企业把保密责任落实到职工。

可以通过质证,质疑秘密点,例如:

(一)对《查新分析报告》质证。查询文献的范围是否合理,查询关键词选用是否准确等。

(二)技术密点的范围是否超出权利人的主张。通常权利人要提出自己商业秘密的密点所在,鉴定机构就是针对这些密点,进行对比,鉴定机构不能突破权利人提出的密点的范围,否则就属于不公正的鉴定。

(三)鉴定的方法与过程。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如机械设备运转技术流程和操作规程的同一性比对方法与认定标准。的设备及工艺技术的设计思路相同,设备的执行结构基本相同,生产原理与生产流程一致

(四)庭审方面,

1.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要充分说明鉴定人员出庭的必要性,争取达到目的。

2.在充分研究鉴定报告的前提下,合理设计要提问的问题。揭示与暴露鉴定过程的合法性瑕疵。

(五)必要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对于相关商业秘密如果涉及,专业技术,必要时要引入专家辅助人,在专业上提供帮助。

二、质疑权利人的地位

三、犯罪情节

四、被害人损失、嫌疑人主观恶性等

除此之外,量刑情节的辩护,如主犯与从犯,自首与坦白,初犯、偶犯,退赔与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刑事案件共通的辩护要点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是,明知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看出,刑法条文只列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并未区分行为的主体类型。实际上,上述“3+1”行为类型不仅侵权手段不同,侵权主体也有明显不同,如不注意法条背后所隐含的不同主体类型,在认定时不加区分,则不能抓住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可能会造成“张冠李戴”的情况。

具体分析,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二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三是合法获取后违法、违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法律条文的表述描述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其实条文中隐含了行为主体,而且三种类型的行为主体不尽相同。上述第一种、第二种类型的行为主体是未合法获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包括能接触但不能实质使用、掌握商业秘密内容的人;第三种类型的行为主体是合法使用、掌握商业秘密内容的人。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手段,可概括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来源的商业秘密。该行为主体显然不属于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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