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销售盗版书的行为构成的是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佛山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经济犯罪 |433人看过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包括《黄冈小状元达标卷》、《新华字典》在内的大量侵权复制品,存放在房山区的库房里。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

经查,短短半年间,已销售盗版图书8000余册,销售额近12万元。库存未销售的盗版图书近3万册,标价近60万元。

案件争点

为什么销售盗版书的行为构成的是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呢?

我们需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寻找答案。

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彭某某销售盗版书的行为,应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因为发行行为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销售行为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所以其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进一步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侵犯著作权罪基于特别法地位,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规则,彭某某的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有着很大的区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侵犯著作权罪则面临着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