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已迁出后还能享受退耕还林补偿款吗?
户籍迁出后再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存续
孙某一户原籍A村,1999年,以孙某为家庭承包方代表与A村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承包土地面积6亩,承包期30年。
2001年,孙某代表其一户5口人与镇政府签订《山区搬迁协议书》,迁出A村。
孙某迁出A村后迁至B村,在B村未重新分得口粮田。
2014年,孙某《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3亩土地因退耕还林被使用。
2018年,孙某一家将户口全部迁出A村,A村合作社以孙某将户口已迁出为由不再向其发放退耕还林补偿款。孙某诉至法院,请求A村合作社继续向其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A村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孙某据此合同承包经营的3亩土地因退耕还林被占用,A村合作社应按时向孙某发放相应占地补偿款。
对于A村合作社认为孙某一户已迁出,不应再享有对涉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
我国相关农村土地政策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孙某一户虽已迁离A村,但因其在B村未另行取得口粮田且原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故孙某仍对A村已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