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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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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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合同解除需要退费吗?婚介服务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19人看过

婚介服务合同解除需要退费吗?

原被告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原告依约交付服务费15,400元。从2012年12月31日起,被告先后通过电话推荐、现场约见等形式多次为原告介绍择偶对象。

2013年3月23日,被告在《新闻晨报》婚介专栏处刊登了一位工商部门公务员的征婚信息,原告看到该信息后要求被告安排其与该男士见面。被告安排原告与该男士于2013年4月14日见面,但在见面之前被告告知原告因该男士身患重病,不愿意继续征婚,故无法约见。2013年4月27日《新闻晨报》婚介专栏处又刊登了该位男士的征婚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不诚信的行为,遂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合同已解除。

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争点在于,被告在告知原告其欲约见的男士身患重病不愿意继续征婚,又继续刊登该男士的征婚信息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而构成违约。被告虽主张该信息系案外人广告公司的失误而刊登,但广告公司与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广告公司刊登的信息均由被告提供,故可以认定广告公司的行为系经被告认可。被告未通知广告公司撤下该男士的信息,表明该男士仍然同意刊登征婚信息,此与被告告知原告的信息不符,有违诚信。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需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不信任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被告也未再履行义务,《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已实际处于解除状态,且该合同已于2013年6月30日期限届满,现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合同解除后剩余期限的服务费5,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因双方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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