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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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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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佛山合同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137人看过

在承租人、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按市场价赔偿的,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中国农业出版社印刷厂诉北京大国北方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月福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案例》2017年第24期】

?案例要旨:租赁市场中,早年订立的中长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不仅低于转租合同,更远低于当前的市场价,适用原合同之标准显然不能弥补出租人的现有损失。且该差价的巨大利益即由承租人、次承租人获取,不仅损害出租人利益,更有违社会公正,易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为此,在承租人、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情况下,以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为标准,缺乏合同依据,出租人请求按市场价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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