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售卖盗版教辅书籍犯什么罪?
梁慧律师分享以下案例:
严惩制作售卖盗版教辅书籍的著作权犯罪【周某某、温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合伙租赁铺位,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并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订单制作盗版学生用教辅书籍。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1月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开设网店售卖盗版书籍,3月开始,温某某与周某某经密谋,由周某某等人复印制作盗版教辅书籍,温某某在其网店进行售卖。2020年6月,公安机关抓获温某某与周某某,当场起获盗版书籍3212本。2020年8月,邹某某、罗某某到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南海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周某某等人有期徒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印制并售卖盗版教辅书籍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还会危害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本案裁判彰显了法院对侵害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度,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敲响警钟,同时也为广大青少年的阅读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犯罪纷纷“触网”,是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大特点。几乎所有的作品都可以转换为数字形式在网络上传播,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著作权制度受到冲击和挑战,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制度也同样接受着新的考验与检视。因侵犯著作权被抓,可以从以下方向辩护: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2.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3. 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销售明知是盗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6条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大。